16年前,去爬山的市民老劉,遇到了正要賣房的村民老曲,老劉買了老曲的房子。沒想到,從此兩家陷入了長達 16年恩怨糾紛,從開始的風平浪靜熱情往來,鬧到對簿公堂……雙方都將政府告上法院,政府被迫應訴。相關部門當年給老劉辦理的土地使用證合不合法,三方陷入口水大戰。而法學教授解讀發現,此案件疑問眾多……
買主訴說:買房產生的糾紛 2014年8月6日,已是古稀之年的劉同璣在家里一邊翻材料一邊抽煙,時不時聲調抬高幾度:“當時他口口聲聲叫我恩人,看看現在鬧成什么樣?”
說到此事,就要從16年前開始。1998年,住在城里的劉同璣和家人一起去爬山。“那時候,我們就到了嶗山區石灣村后邊的山上,挖野菜。”就在此時,劉同璣遇到了石灣村的村民。
“一村民說,來這玩的吧?看好這地方,就買個房子吧 。蓋成別墅,可以養老度假。”劉同璣回憶,當時覺得這里也不錯,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家里兒子要結婚了,“我們在城里就一套套二的房子,打算給孩子結婚用,我們老兩口就搬到這里住。”
劉同璣回憶:“這個說話的村民,就是賣房人的叔叔,他從中牽線,把我領到曲知兵家里。”就這樣,劉同璣和石灣村村民曲知兵認識了。劉同璣看了看曲知兵山上的房子,劉同璣回憶:“當時曲知兵的大哥,二哥都在勸說我買這個房子,他大哥是村里的村委主任,說給幫忙辦理好過戶手續。”劉同璣決定買下石灣村山上這處房屋。
雙方簽了合同,2014年8月7日,劉同璣拿出有些許泛黃的合同大聲念給記者聽。這份合同上標題為《房屋出售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劉同璣用了大概5分鐘時間,堅持一字一句讀完。
在老劉看來,這份合同完全有效合法。經過后來的歷次官司,他儼然成了農村房屋買賣方面的法律通。他還拿出一份材料,上邊寫著“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他告訴記者,“這是最高院1990年出的司法解釋,這里邊第131條明確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是合法有效的。1990年出司法解釋,說明國家允許買賣農村房屋。”
“買完房子,錢我也交了,后來曲知兵村里的親屬也來幫忙辦理過戶。”劉同璣拿到了嶗山區土地管理局(現嶗山國土資源分局)蓋章的寫著劉同璣姓名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他覺得“合同也有,錢也交了,也辦了土地證,那這個房子就是我的”。
劉同璣開始修建這處房屋,兩家開始了密切往來。劉同璣回憶,“1998年當時房子買的時候花了兩萬七,錢也是湊的,我們家姊妹多,就想有個地方我們一大家都可以住。”
兩家相安無事的生活開始 ,據劉同璣回憶:“那時候曲知兵正欠了別人的債,他沒錢就著急賣房子,我買他房子正好給他救急,他見面還叫我恩人。我們去村里,經常去看望曲知兵的老母親,去他們家坐坐。曲知兵出海打了魚,還經常送到我們家給我吃。”
這樣的生活一直持續到2005年,
拆遷開始了。劉同璣回憶,“曲知兵就到我家里,說你把我房子倒(空)出來吧,我們要拆遷了,村里要統一和開發商簽協議。”劉同璣很憤怒:“我買的,我建的,我有證,怎么成你的房子了?”雙方不歡而散。
村民回應:買賣不合法 2014年8月5日,在石灣村曲知兵家里。曲知兵的妻子覺得“遇到一個不好說話的人”。
作為這個村的村民,別人家的拆遷補償款都拿到了,而曲知兵家遲遲沒有領到錢。這在曲知兵的妻子看來,“就是劉同璣不好說話。”大概80萬的補償款還在開發商處沉睡,曲知兵家和劉同璣家都沒有拿到這個房子的補償。
曲知兵妻子向記者講述,“當時就是簽個協議把房子賣給他(劉同璣)了,我們村也有很多賣房子給人居住的。但是我們當時也不知道農村房子不準買賣,國家有法律規定,農村的房屋是不準買賣的,那我們的當時的協議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此說法,協議本來不合法,那么買賣關系不成立,房子就不是劉同璣的,還是曲知兵的,現在房子拆遷了,補償款應該由曲知兵家來領取,但曲知兵妻子表示:“我們也不是想全要這個錢,畢竟這房子當時賣給他了,他也花錢了,那現在想平分拆遷款,也不算虧待他。”
8月5日中午,曲知兵妻子一邊拿出材料來 ,一邊講述:“我們村里以前賣房的,后來拆遷了,都是兩家平分拆遷款,很多人都是一家一半,錢都領完了。”但是因為劉同璣不同意,那錢兩家一分也沒拿到。
在曲知兵看來 ,雖然劉同璣有買房合同,但是“我賣的只是房子,沒賣宅基地。賣的是土地上的房子使用權,土地我沒賣。所以宅基地還是屬于我的。”對當時劉同璣已經辦理了土地證一事,8月7日,曲知兵在電話里告訴記者:“他那個證是假的,我從來沒去給他辦理過過戶。從沒給他辦過證,現在局里檔案登記的還是我的名。他那個證怎么辦的,我不知道 。”
為了證明這個房子是自家的,曲知兵的妻子拿出一摞證據“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這些表單上都寫著曲知兵的名字。
農村房屋不準買賣,劉同璣也知道此事。但是他認為,最早規定不準農村房屋買賣的是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頒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劉同璣覺得“我1998年買的房子,辦的證。國家1999年才出通知,不準買房,那我也是之前買的,也是合法的啊。”
關于這個證,曲知兵家也很有意見,他們認為這個證是假的,是無效的,政府不該發給劉同璣。于是,他們把嶗山區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劉同璣的土地使用證。
民告官:雙方將政府告上法庭 一直維持了多年感情的兩家人,因為拆遷事件,撞到了一起。
2006年,村民曲知兵將嶗山區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政府不該為劉同璣辦理土地證,劉同璣是非農業戶口,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資格,政府為劉同璣辦證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劉同璣的土地證。
城陽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記者在判決書上看到:嶗山區人民政府辯稱,1992年為曲知兵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此后再無做過變更登記,也就說在嶗山國土資源分局檔案上沒有劉同璣的檔案,有個原始檔案,就是曲知兵的。在劉同璣看來,這就是說“政府不承認給我辦過證,證就是最開始給曲知兵辦過,后來再沒動過”。那劉同璣的證件從哪來?是真的嗎?
城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同璣持有的土地證蓋有的公章屬真實”。
在2007年3月29日城陽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上,駁回了曲知兵的起訴。但對此證的說明裁定書上寫著:“ 劉同璣持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蓋有的公章屬真實……使用證具體存在。”裁定書最后一頁則寫著:“不再對……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否合法作認定。”
第一次交鋒過后,劉同璣堅信自己勝訴了,自己的證也沒被撤銷,隨后他開始向嶗山國土資源分局申請過戶補全手續,“證是真的,但是檔案不是我的,這就是他們的責任,他們得負責給我完善補齊。”
隨后,劉同璣感覺開始處處碰壁。嶗山國土資源分局不受理劉同璣的請求,不再給他辦理補全手續。在劉同璣出示的一摞材料里,記者看到嶗山國土資源分局答復意見“不能對地籍檔案進行更改糾正”、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復議“維持……不予糾正”。
2013年,事情遲遲沒有解決,雙方對簿法院。這一次原告換成了劉同璣,他將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告上法院。
這次劉同璣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判令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履行職責……對地籍登記……依法給予更正登記”。法院支持了劉同璣的請求,判決“責令被告(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履行法定職責……受理原告(劉同璣)土地登記更正申請。”
但是,隨后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青島中院判決發回重審。8月7日,劉同璣告訴記者,這個案子嶗山區法院已經開庭審理過了,但是還沒有出判決書,現在還在等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