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的兩張保單。
8月13日,本報報道了碩士生小徐畢業后運輸行李,但是運輸物品大量遺失和損害的情況,8月13日,記者再次聯系了德邦物流的客戶服務電話,得到了肯定的答復,德邦物流規定的賠償金額就是按照保價來進行賠償。對此問題,記者咨詢律師得到答復,按照法律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由于小徐指出貨品的包裝全部散開,有人為破壞的跡象,所以可以與快遞公司就賠償問題繼續協商或起訴。
客服<<<公司規定應按照
保價賠償 8月13日,記者再次撥打了德邦物流的客服電話,通過電話詢問了德邦物流的客服人員,在敘述了事情的經過之后,客服人員回答稱,如果保價填寫的是321元,那么賠償金額不會高于這個金額,而且客服人員還表示,這是公司規定,他們也是一直按照這個標準進行賠償的。
這名工作人員介紹稱,賠償金額的核算是以貨品的實際價值、損失的程度和保價綜合考慮得出的,但是這個金額一定不會高于保價,所以小徐獲得的賠償也不會高于他填寫的保價:321元。
“保價是發件人和收件員一同確定的。”這名工作人員也表示,他們在保價方面都會先向發件人申明,并且共同確認貨品價值后填寫,所以這是發件人認可的數額,不存在問題。
律師<<<保價屬于雙方約定賠償
對于保價的問題,記者也咨詢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的張寶清律師,張律師告訴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但是其中第三款又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張律師表示,小徐曾經指出他簽收的貨品包裝蓋已經遺失,打包帶等貨品也都遺失,外力很難破壞成這個樣子,應該是人為打開,并且小徐也表示,在協商中,德邦物流的工作人員還曾表示這是因為發件過程中工作人員打開檢查導致的,所以這屬于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過失造成,可以使用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自己維權。
對于小徐遭遇的情況,也有法律表示,這種事情很可能就會不了了之,原因就是因為舉證困難,因為快遞中環節十分多 ,而且途經很多地區,很難在其中查出問題出現的原因,所以導致起訴時證據不足,最終讓消費者倒在了索賠的路上。
業內人士<<<保價運輸對雙方都有難處
對于這個問題,記者也采訪了快遞行業的從業人員,做了三年快遞的王先生告訴記者,其實保價運輸是把雙刃劍,不僅讓很多消費者很受傷,很多時候快遞公司受傷更多,“消費者的難題主要是在保價費用上面,而快遞公司要面臨的難處更多。”王先生說。
王先生回憶稱,曾經就有人以保價來坑害快遞公司,“對方寄了個假的貨物,卻按照真品的價值填寫保價,我們的收件員未必能夠鑒定出來,然后寄到了地方,對方收到之后發現是假的,然后只能按照真實的保價進行賠付。”王先生無奈地說,雖然這樣的情況只是少數,但是的確讓快遞公司非常提心吊膽,而且對于很多顧客故意隱瞞貨品價值、為了節省運費卻不保價的行為,也造成了大量的經濟糾紛。
市民<<<對快遞的感情很復雜
對于各方提出的觀點,記者也隨機采訪了幾位市民,市民邵女士告訴記者,她經常用收發快遞,對于快遞能快速送達而且收費低廉十分有好感,而且也并沒有遭遇過快遞丟失的情況,邵女士表示,她還是非常信任快遞行業的,對于保價的問題,邵女士認為,較為貴重的物品她都是自己想辦法進行運輸,不敢委托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我覺得保價就像是保護費,你多給錢,我給你保證安全地到,不給的話就保不齊出什么事兒。”市民李先生對于保價卻非常反感,李先生告訴記者,他認為付運費托運就應該保證貨物安全到達,如果損壞就應該照價賠償,而快遞公司弄出保價完全就是一種霸王條款,“按原有價值保價了,就算出了事兒,哪個消費者有工夫去挨個環節找問題,然后舉證?最后還不是快遞公司逍遙法外?”李先生氣憤地說。
文/圖 本報見習記者 張欣健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