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馬云帥) 散發虛構事實并帶有侮辱性的信息,對市民臧某的名譽權進行損毀,導致其名譽受損并出現身體不適接受治療,被告郭某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近日,
膠州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侵犯名譽權案件,依法判定郭某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向當事人支付5000元精神撫慰金。
在一家公司經營食堂的郭某,因為有人舉報,食堂被相關部門查處。因為之前就曾經有人在該公司QQ群辦公網上發帖評論其經營食堂的問題。對此郭某懷疑是同一公司的臧某所為。
因此郭某在2013年6月份在該公司的QQ群辦公網內發布信息,稱臧某“作為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用他人名字
散布謠言、誹謗他人,向食藥監等部門誣告食堂管理員,妄想再一次關閉食堂”,以及“串通他人拉幫結派,歪曲事實,搬弄是非,互相串通流言蜚語,傳播謠言,嫁禍他人”等內容,同時郭某還把這些內容打印出來送到該公司管理層手中。
臧某知道這一消息后,覺得自己和郭某是
同事關系,他所說的這些事情都是郭某無端猜疑,認為其捏造事實,散發“小字報”傳播范圍廣、影響大,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譽,給自己造成了精神和身體傷害,給工作造成了影響。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臧某起訴到法院。在庭審過程中,郭某辯稱這些問題不是無端猜疑,而是經過核實,舉報電話是原告的辦公電話,因此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原告行為。
在庭審中被告不承認“小字報”是他發放的,原告提請了證人證言證明是郭某發放。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主張的“小字報”確實是被告制作并在其公司內部發放,而實際這些虛構的事實也并不是原告所為,且被告辯稱的反映問題電話也沒查詢到與原告相關。
原告主張,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其身體不適,出現一系列身體不適狀況并接受醫療機構的相關診療,結合醫生的病理分析,被告的侵權行為與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審理過程中,綜合各種證據,可以認定被告針對原告虛構事實并使用侮辱性語言制作“小字報”在公司內部大量散發,傳播面較廣,主觀上具有對原告名譽權進行毀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并導致原告在公司中的威信極大喪失,且身體出現不適狀況并接受相應治療,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依法判決郭某向原告書面道歉,并將道歉書在兩人公司內部傳達,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