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朋友圈內一個名為《我可以開車送你,但不
借車》的帖子引起了網友、市民的普遍關注。該微信中說,湖南藝人郭彪將車借給友人后,對方駕車造成4死2重傷的嚴重交通事故,作為
車主的郭彪將面臨700萬元的巨額賠償。一時間,網友紛紛表示“老婆和車概不外借”。不過,記者采訪得知,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該承擔責任。
然而,相信很多朋友遇到過諸如此類的情況,朋友開口借車,借出去怕自己的愛車被損壞,不借又怕傷了朋友親人之間的感情。借車成為車主與借車者的一場博弈。接下來,就讓我們為車主或者借車人提供一些借車意見,避免事后發生不愉快。
事件 借車出事故車主或賠700萬 今年年初,林志穎的借車事件也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他將豪車借給有著20多年交情的友人,沒想到這輛價值1152萬新臺幣(約250萬元人民幣)的超級跑車因拐彎時失控被撞得面目全非。面對記者的采訪,他也只能慨嘆:好朋友能說什么。
無獨有偶,今年4月29日,一輛沃爾沃轎車行駛至湖南長沙南二環芙蓉路立交橋時沖下橋,造成車上4人死亡2人重傷。事故發生后不久,網上就傳出,事故車輛是曾參加過“快樂男聲”的湖南長沙籍藝人郭彪的。由于郭彪的藝人身份,這起交通事故一時間在網上流傳,當地媒體也紛紛進行了報道。
盡管,隨后郭彪在新浪微博上發布聲明,表示車子只是委托他人保管,駕駛人是在未征得他本人及保管人的同意下,擅自使用了他的車子。但是,一條“郭彪將面臨700萬元巨額賠償”的消息讓這起交通事故持續發酵。還有人以這起交通事故為由,將一條《我可以開車送你,但不借車》的內容發至微信,這也引起了網友的普遍關注和轉發。不少人紛紛點贊,并表示不敢再往外借車了。
案例 履行審查義務,車主不擔責 萊西的劉女士也曾因借車卷入一場官司。去年6月26日,朋友張某借車搬家,沿215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97km+500m處時,撞到了在道路上曬麥子的趙某,致使其受傷。后經萊西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構成雙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所駕駛的涉案小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公司負有直接向受害方趙某支付賠償款的義務;超出部分由張某按照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外,作為車輛所有人,劉女士在出借轎車過程中,已經對張某的駕駛資質履行了審查義務,且出借的轎車并無瑕疵,因此其對趙某的損害后果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承擔70%的責任,趙某承擔30%的責任。保險公司支付趙某經濟損失5.4萬元,張某支付4000余元,此外,張某賠償車主劉女士經濟損失900余元。
說法 車主無過錯,借車不擔責 市北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左杰表示,在車主無過錯的情況下,將車輛借給他人,期間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和駕駛員承擔,車主不擔責。“《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 、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左杰表示,一旦車主有過錯 ,將承擔法律責任。那么,什么情況下能判定車主有過錯呢?對此,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應該認定為車主有過錯: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就我接觸過的案子而言,大多數情況下,車主是不承擔責任的。”左杰提醒市民,在外借車輛之前,一定要了解對方是否有相應的駕駛資格及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于無證、酒后的人絕對不能借,不然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面臨一筆巨額賠償金。
調查 朋友借車拒絕者僅兩成 “車與老婆概不外借。”盡管在車友之間流傳著這么一句話,但是記者調查了解到,大部分車主礙于面子,對于朋友的借車要求往往不好拒絕。“不借吧,怕傷感情;借吧,萬一出事又算誰的?”市民李先生的糾結代表了大部分車主的觀點。
連日來,記者就“借車”這個話題對某品牌車友群里的60名車主展開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當身邊的朋友、同事開口要求借車時,48名受訪者都會同意,另外12名車主表示,會婉言拒絕對方的借車請求。
但借車給別人時,54%的受訪者偶爾會告訴對方愛車的狀況。車主陳女士認為,如果對方駕駛經驗豐富,出現意外事故的幾率就會低一些。“既然借車給別人,愛車的車況如何,有什么特別要注意的事項,還是講清楚好。”
不想借車給別人,無非是怕對方“惹事”。根據調查,42名車主在車輛借出過程中擔心車輛被違法駕駛,40名車主會擔心車輛出現較大的碰撞,36人擔心車輛會被刮蹭。
即使借出去的車輛被刮花磨損,要求對方賠償修理的受訪者也僅有10人,絕大多數受訪者既不想跟對方鬧僵又不想自己花錢,而是通過保險理賠等方式解決。此外,還有少數車主反映,借車人不加油、弄臟車等“小事”。
盡管知道借車給人最好簽訂借車協議,但調查發現,絕大多受訪者表示實際意義不大。“哥們來借車,我不可能拿出個借車協議讓他簽吧。”九成受訪者表示,簽署借車協議根本不可能。
延伸 此類案件逐年上升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提高以及市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也逐年上升。記者了解到,2012年全市法院系統受理此類一審案件11000余件,2013年受理12000余件,今年1月至5月就到了6000余件,而市中院受理二審案件達450余件,占二審傳統民事案件的40%以上。市北法院民四庭袁庭長告訴記者,今年上半年以來,該院受理的此類案件較去年同期上升了20%。
“在處理案件時,盡管多數交通事故交警部門都能認定責任,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因為現場情況復雜、缺乏相應證據,最終導致交警部門不能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左杰表示,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根據雙方舉證、生活常識、邏輯等進行判斷,從而做出判決。因此,提醒市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該立即拍照、錄像。如果現場有目擊者,最好能留下對方電話,方便日后出庭作證。
■提醒 借車要先小人后君子 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的張鋼律師表示,借車時,首先要弄清楚對方的用途。“借車去哪里干什么都必須問清楚,車主要根據借車人的用途判斷車借出去是否可靠、出現意外的幾率有多大。”此外,還應約定歸還時間,這樣既能方便自己,也能約束別人無節制使用車輛。
好心將愛車借出去,最怕的就是出事。因此,車主可以在借出前陪同借車者共同檢查車輛狀況,并提醒對方要愛惜車輛 、注意安全等,若發現出現違法行為,及時把查好的違法記錄給對方看,避免到時出現扯皮。
借車時最好擬定一份協議,明確責任,這樣做既能讓車主放心把車交給對方開,又能讓對方開得更安心。
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管祥雨 王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