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7月29日訊 (通訊員 孫翼 記者 左肖)由于夏天天氣炎熱,住在高樓的消費者大多都
安裝了
熱水器,可如果熱水器安裝不好的話麻煩事就來了。平邑縣的安先生就因為新購買的熱水器漏水,把家中的
木地板泡壞了,還流了26方水。
安先生住在一個小區的13層樓上,安裝太陽能不太方便,他便在一個家電商場內購買了臺熱水器,家電商場里的安裝師傅登門服務安好以后,安先生就外出去濟南辦事了。等3天后安先生回家發現,客廳、臥室、衛生間內到處是水,經檢查發現是熱水器接口處漏水,家里的木地板被水泡了3天,導致木地板裂縫和變形。安先生認為是商家安裝不合格要求賠償,商家不同意,雙方為此產生糾紛。無奈之下,安先生來到工商部門投訴了。
接到投訴后,工商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了解造成損失原因和損失大小,然后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進行協商調解。
經銷商認識到,熱水器漏水泡壞木地板的主要原因是安裝不合格造成的,商家應當給予安先生賠償。經調解,安先生同意自己購買配件,安裝師傅給其免費安裝,經銷商賠償安先生3460元作為賠償,消費者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