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0日,劉女士來到王先生家提供保潔服務,家政公司收取了10元介紹費。當天
保潔工作結束后,王先生以每小時15元的價格支付劉女士 75元。第二天,劉女士自10時起繼續在王先生家中從事保潔工作,一直工作到15時30分,在擦南陽臺
玻璃窗時不慎連人帶窗從五樓摔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期間,王先生墊付了1萬余元醫療費。
事后,劉女士丈夫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雇主王先生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代理費等共計 88萬余元,家政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李女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王先生稱,事發時,劉女士確實在他家中從事家政服務,但該案系一起工傷事故,劉女士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去他家服務的,因為家政公司沒有對保潔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導致事故發生,家政公司應擔責;劉女士當時騎在窗框上進行擦拭,自身未盡注意義務致摔落死亡,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家政公司則稱,劉女士不是公司員工,公司只起中介作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女士則稱,她是家政公司負責人,事故前一天是她用公司名義介紹劉女士去王先生家進行服務的,故不應由她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保潔工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一審判決:雇主王先生承擔25%賠償責任,合計賠償22萬余元。
律師說法: 沂蒙晚報法律顧問、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根據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劉女士作為一名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應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基本安全注意義務。事故發生時,劉女士在無人協助,亦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從事擦拭五樓陽臺窗戶較為危險的高空作業,忽視了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觀上也放任了危險的發生。劉女士本人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雇主應該承擔次要責任。家政公司僅起中介作用,李女士是職務行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趙澤軍整理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