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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7月29日訊(記者 馬俊驥)大眾網記者從濟南市法制辦了解到,7月28日,《濟南市道路
交通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是濟南市首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單位班車禁行BRT車道;影響通行和安全的“僵尸車”停放兩天以上可被拖走;在車行道內發小廣告、
醉酒后騎
自行車或電動車等行為都可能被罰;非營運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滿十二分的可通過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獲“抵分獎勵”。
交通設施與道路工程同建同用,鄉村道路應規范設施 《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公共建筑、商業設施以及居住小區等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標準和規范。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鄉村、集鎮、居住區道路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科學規劃建設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條件具備的應當規劃建設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合乘車道、公交港灣式停靠站臺、出租車臨時停靠站點和自行車停放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校車可用公交車道,單位班車禁用BRT車道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校車、教練車和工程渣土運輸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并保證其正常運行;未按規定安裝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另外,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道路上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下列車輛可以使用:載有中小學生、幼兒的校車;載有職工的單位班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社會車輛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段內。
快速公交專用車道僅供快速公交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使用。這意味著在上下班高峰期,很多人在乘坐BRT公交車時都曾遇到過的單位班車搶占BRT車道的情況可能將被禁。
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可獲“抵分”,交通記錄可影響貸款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非營運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滿十二分的,可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對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累計時間達到一定條件的,可以予以抵分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濟南市推進交通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評估個人(企業)信用、確定保險費率、擬定職業準入條件時,可以參考其交通安全記錄。這意味著,交通安全記錄情況將可能影響就業、貸款、保險費率等方面。
吸煙飲食駕車將被罰50元,鏡面反光遮陽膜被禁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駕駛機動車時,赤腳、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鞋子;吸煙、飲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允許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機動車前排座椅的;摩托車拆除消音裝置上道路行駛的等行為將被處五十元罰款并依法予以計分。
對于車窗粘貼物品遮擋駕駛視線的;使用鏡面反光等影響安全駕駛視線的遮陽膜的;違規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或快速公交專用車道的;急轉、急停或騎線行駛的等行為將被處一百元罰款并計分。
不按臨時行駛車號牌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不按規定粘貼或攜帶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摩托車擅自加裝棚架裝置上道路行駛的等行為將被處二百元罰款并計分。
醉酒后不得駕駛非機動車,翻護欄發小廣告等罰200元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通過;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行人橫過道路時,減速避讓;醉酒后不得駕駛;不得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穿越、攀爬、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車行道內售賣商品、散發物品;在車行道上從事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或者橫過道路時,不減速避讓或停車讓行的;穿越、攀爬、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在車行道內售賣商品、散發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的;明知駕駛人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安全駕駛而乘坐的將被處警告或二十元罰款。
“僵尸車”影響通行罰200記3分,輕微事故禁占高架橋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機動車在道路上不得隨意停放。需要停放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內按照要求有序停車,進出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隨意停車,或者在道路外連續停放兩日以上、影響通行和安全的,處二百元罰款,記三分,并可以將其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在道路上發生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且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現場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處理。
前款事故地點在高架路、隧道、高速公路的,應當將車輛撤離高架路、隧道、高速公路車行道。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