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7月28日訊(見習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高陽 王群) 今年5月份,嵐山區巨峰鎮46歲的婦女唐梅(化名)來到嵐山區法院,以其丈夫與自己是
近親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兩人
婚姻無效。嵐山區法院經審理后確認唐梅與其“丈夫”劉明(化名)雖然共同生活20余年,但因為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關系并且未登記,兩人不存在婚姻關系,無需起訴,7月15日,唐梅撤回訴訟。
唐梅原本是劉明的表姐,兩人的母親是親姐妹,母親姐妹感情較好,撮合他們組成一個家庭,于是兩人在1992年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共同生活,并
生育一女。期間,兩人并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及孩子的戶口落在一處,并在戶口本記載,唐梅為劉明的妻子。共同生活期間,唐梅與劉明性格不合,經常吵架,于是決心
離婚。
法官審理認為,唐梅與劉明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婚姻關系,兩人并未在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結婚登記,雖然兩人的共同生活時間是在1992年,如果僅從共同生活的時間點來看,符合最高法院關于“事實婚姻”離婚的規定,但因兩人是近親,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法兩人之間仍然不存在婚姻關系,所以唐梅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劉明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唐梅與劉明的戶口在一處,并記載其為劉明的妻子,如果法院不予辦理,她該如何離開這個“家”呢?對于唐梅所擔心的,法官進一步解釋,因婚姻登記與戶籍管理分別歸不同的部門管理,在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一定的差錯,婚姻情況不應該以戶籍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法官建議唐梅先到婚姻管理部門就婚姻登記情況咨詢并開具證明,然后到戶籍管理部門對戶籍登記信息進行修改。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