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在使用
信用卡時,透支業(yè)務讓人們獲得不少便利,可如果到了還款時間還不還債,信用卡使用者不僅將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銀行催繳后使用者仍不償還,屬于惡意透支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近日李滄法院宣判了一起惡意透支信用卡案件,被告人在被抓時還不知犯了法。
39歲的王某是青島某物流有限公司員工,他先后在建設銀行、上海浦發(fā)銀行申請了三張信用卡。 2007年8月5日至2007年9月17日,王某先用其中一張建行信用卡透支消費12次,消費總額共計8428.70元;從ATM機取現(xiàn)2次,共計2700元。王某只還款2900元,還欠銀行8228.70元。這些錢還沒還完,王某又用另外一張建行卡先后透支消費3次,消費總額為9530.30元,期間還款4800元,還拖欠銀行4730.30元。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9月29日,王某持第三張浦發(fā)銀行卡繼續(xù)透支消費15次,消費總額為90938.93元,其中還款12次,約有84100元,尚欠銀行6838.93元。
王某欠款之后,兩家銀行多次通過電話、上門等催收欠款,可王某仍沒有償還。由于拒不歸還透支款項已超過3個月,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在王某工作處將其抓獲。見到民警,王某不知道拖欠卡債竟然已經(jīng)犯了罪,隨后他補繳了全部欠款。李滄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經(jīng)一審判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兩萬元。(記者 王婷 實習生 殷爽)
[編輯: 朱貴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