餅干中出現的蛆。 包裝日期為7月4日。
本報7月15日熱線消息 (見習記者 趙紅欣)市民丁先生在紅旗路銀座超市的李氏專柜購買了一包散裝餅干,次日打開食用時發現餅干不僅長毛發霉,還吃出兩條
蛆蟲,這讓丁先生很是惱火。幾經協商,商家答應給予10倍賠償,但對丁先生提出的
精神賠償費卻不肯支付。
7月4日,丁先生在紅旗路銀座超市李氏專柜稱了9元錢的散裝蝴蝶餅干。第二天早上打開吃時,發現餅干不但長了毛,還有兩只活蛆蟲。備感惱火的丁先生立即帶著當天的購物小票找到了李氏專柜的負責人。對方承認是自己的食品出現問題,幾經協商,最終答應可以按照超市規定,賠付丁先生購買餅干花費10倍的金額。
“我買的餅干日期顯示7月4日生產,怎么第二天就能長毛生蟲呢?而且我是來回開車去了兩次才答應給予10倍的賠償。”丁先生說,對于這個答復他不滿意,“發生這樣的事讓人心里很別扭,我要求精神賠償費。”此外,丁先生還提出,餅干包裝上的日期標注不準確,明顯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14日下午,記者來到紅旗路銀座超市李氏專柜,店長楊云告訴記者,店里的產品保質期是60天,出現這種狀況,李氏專柜愿意按照銀座的處罰規定對消費者進行10倍的經濟賠償,但是超市對于丁先生所要求的精神賠償,楊云說不可能。
記者看到,正在銷售的餅干標注的生產日期是6月7日,丁先生購買的餅干的確是在保質期內,丁先生7月4日購買的餅干上的日期只是包裝日期,并不是餅干的生產日期,至于為什么長毛、有蛆,李氏專柜并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
□部門說法
精神損失費難以支持 根據今年實施的《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但是,在食品賠償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臨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工作人員稱,丁先生購買了生蟲的餅干,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應是產品質量缺陷。依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可獲得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但是,食藥監局對此只能進行調解,卻沒有強制執行權,如果商家拒不賠償,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至于丁先生要求的精神賠償金,除非商家出于維護自身形象的需要愿意支付,否則很難獲得。
見習記者 趙紅欣
□律師說法
要求精神賠償 只能民事訴訟 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王自豪律師說,市民購買的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政府部門提起控告,政府部門根據實際狀況對商家進行處罰,商家將會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至于丁先生要求的精神賠償金,也只能提起民事訴訟,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賠償及賠償標準。 見習記者 趙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