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7月12日訊(記者 朱薪雨 郝園園) 12日 ,記者了解到,青島市發布《青島市
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補充規定(試行)》,配合前段時間剛剛發布的《青島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對申請配售人才公寓的人員條件、提交的相關材料、配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了補充說明。
為多渠道籌集人才公寓房源,實現限價商品住房與人才公寓房源互補,實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在優先面向取得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資格家庭銷售結束(根據分配實際情況保障家庭已無需求,或者需求極小且已預留充足房源)6個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應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申請調劑互補,經市人才公寓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后,可調劑用于人才公寓。
申請配售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或者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在市區工作且已與用人單位簽訂 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項目合作等人員除外);本人家庭在市區無住房;符合人才類別規定的條件。
此外,記者了解到,如果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自由職業者,具備人才標準條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區無住房的,經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也可以申請配售。依照本規定配售的房屋,其產權登記為“限價商品住房”,并注明“人才公寓”。該規定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嶗山區 、城陽區等限價商品住房統籌管理區域,其他區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6年7月31日止。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