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7月11日訊(記者 朱薪雨 郝園園 實習生 欒英杰 ) 7月11日,
青島出臺了《青島市
游泳場所服務規范》,對救生配備、人均面積等做了詳細規定。其中要求,游泳場所必須按水域面積配備救生員,250平方米以內每班配備兩名,沒有崗位證不得擔任水上救生員。
根據規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對公眾開放的游泳場所,水域面積不得小于250平方米,賓館、飯店、住宅小區附近設的游泳場所,水域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游泳場所必須按水域面積配備救生員:超過25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每班配備3名;超過500平方米,小于750平方米每班配備4名,以此類推;游泳場所嚴禁本場所專、兼職工作人員私教行為。
在人員控制方面,要求游泳場所不得超員售票,人工游泳池(場、館)人均水域面積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場人均水域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游泳場所不得出售含有
酒精的飲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褲。一旦發生臺風、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適宜游泳活動的情形,人工室外游泳場所或天然游泳場所應當停止對外售票。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