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
青島市開始執行《青島市新建
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自此后,開發商的預售資金便統一管理,除非有特殊情況,并經監管部門同意,否則不得隨意挪用購房人的購房款,有效維護了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7月10日下午,青島市房地產信息與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副主任盧宏鐘做客青島政務網“在線問政”,就這一政策的實施及監管情況回答了網友的提問。
問政中,本報記者詢問,目前青島監管的資金達到什么規模?盧宏鐘解釋稱,確切來說,青島市從2010年3月1日便已開始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之后,為完善本市預售資金監管制度,2013年5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0年3月1日青島市開始實施監管制度以來,累計受理了881個開發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業務,其中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720個,預售合同總金額1772.75億元,已繳存預售資金1461.31億元,審核撥付資金1273.82億元,已結束監管項目173個。”盧宏鐘說。
盧宏鐘表示,根據《青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選擇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由監管機構、監管銀行、開發企業三方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監管專用賬戶設立后,不得擅自變更。
同時,《青島市房地產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中稱,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預售資金。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將按揭貸款直接發放到該監管專用賬戶。盧宏鐘表示,開發企業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將由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由監管機構通知監管銀行停止撥付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并停止該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記者 劉樂芳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