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市民稱在消費時享受了折扣不能開發票的遭遇。記者咨詢稅務部門了解到,商家以特價等優惠理由或以所謂公司規定拒絕提供發票,均屬違規行為。 從實際情況來看,“
打折不開發票”幾乎成為行業潛規則,相信大多數人都有這樣的經歷:商家要么給予消費一定的折扣,要么以開發票不打折,讓你在二選一中犯難。表面上看,商家犧牲了一部分利潤,消費者也據此獲益,頗有雙贏的結果。其實不然,這樣做的風險在于,一方面造成了事實上的逃稅行為 ,另一方面又損及了消費者的利益。當出現消費維權之時,消費者由于沒有發票作為證據,將會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商家給消費者開發票屬于法定義務,與其是否打折的商業促銷行為并無任何聯系。之所以其敢無視于法律的存在,可以從商家 、消費者、監管部門分別找原因。
相比于商家違法行為所得來說,時下處罰力度明顯偏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如遇到商家拒開發票情況時,如經查屬實,由稅務機關責令商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稅務執法效率和手段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除了接受消費投訴之外,時下的稅務機構沒有常規的監控手段,相比于違法狀況來說,被舉報和查處的案例只能是極少數。
更何況,執法彈性過大,也容易導致處罰的力度不夠。加上現有的管控手段,無法做到露頭便打,無以做到發現一起懲處一起,使得“打折不開發票”的霸氣依然十足。對于稅務監管部門來說,打折不開發票現象并非個案,何以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除了自身的執法監督力度不夠之外,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商家的責任意識和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都應成為升級管理的題中之義。總之,唯有公眾和執法監督堅挺起來敢于“亮劍”,商家才會對規則和權利心存敬畏。(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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