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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農 日前,浙江省人大啟動“可游泳河段”申報活動,在經確認可游泳的河段里,全省各級人大將組織人大代表、人大機關干部和群眾進行橫渡或暢游活動。各市如沒有可游泳的河段,也可暫緩推薦申報。有關領導表示:群眾對水質標準的認知,不是用數據來了解的,而是通過可飲用、可游泳來判斷,更應以領導干部以身試水來檢驗。(6月29日《新京報》) 猶記得去年年初發生在浙江瑞安市和蒼南縣的兩起“網民懸賞請環保局長
下河游泳”的事件,這種中國式的憤怒和呼喊、智慧和無奈,最終石沉大海,沒有環保局長敢接招。相較之下,浙江省人大即將開展的“領導下河試水”活動,既是對民情的回應,也堪稱是河流治污的進步。畢竟,在很多人看來,一座城市的河流污染是否嚴重,地方官員敢不敢下水游泳已成為重要衡量標準。
從積極意義上看,組織地方官員和人大代表下河游泳,可以理解為對河水治污成果的宣示。而且,這種宣示以“身體試驗”的方式,更形象、更直接地告知民眾水質狀況,相較于水質數據公布更真實可靠。政府部門公布的水質監測數據再漂亮,只要領導不敢下河游泳,就會喪失起碼的說服力。從這個方面看,浙江的做法顯然有進步價值。
但是,根本上看,領導下河游泳尚稱不上是治污的法寶。“可游泳河段”的申報不具有強制性,各市如沒有可游泳的河段,也可暫不申報,這意味著只有水質安全的河段才會用來游泳。這就難免讓“可游泳河段”在橫渡或暢游的聚光燈下,以放大的正面效應去忽視和掩蓋“不可游泳河段”的問題。說到底,不具強制性的申報和游泳,很容易被地方政府演繹成“選擇性”游泳。更何況,即便可以橫渡或暢游,也并不能表明該河段水質就可以高枕無憂。2011年7月,廣州市連續第六個年頭組織了官員和市民一起橫渡珠江活動,活動當日水質清澈。而就在橫渡珠江的第二天早晨,大量水浮蓮就覆蓋了廣州市區的珠江江面,“一夜之間景象大變,讓公眾對珠江水質究竟如何產生了疑問”。由此可見,即便是“可游泳河段”,似乎也不是可以隨時游泳。
只有在轄區內的任何河段、任何氣溫適宜的時間,都可以讓“領導干部以身試水來檢驗”,領導下河游泳才稱得上是治污法寶和神器。但目前來看,這顯然是做不到的。資料顯示,全國每天約有1億噸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質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嚴重。這種情勢下,若是在特定的時間點上、在“可游泳河段”橫渡或暢游,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治理河水污染,要宣示更要宣戰。污染之重,很多時候是因為執法沉默,甚至是執法權與河水相互“污染”。所以,讓領導下河游泳,更要讓執法健康“上岸”,發揮應有效力。對依然沉浸其中碌碌無為的執法人員,嚴格依法予以問責,這或許比讓其下河游泳更具威懾力。事實上,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和執法監督,是法律賦予各級人大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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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