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手機APP宣布獲得1億美元投資并實現巨額估值后,引發一些質疑,焦點集中在“今日頭條”并非內容創作者,而僅僅是采集其他媒體內容,涉嫌侵害相關作品著作權。而“今日頭條”回應稱不存在侵權問題,是“尊重網站意愿”,“用戶回流,完整展現”。
新媒體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首先當然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今日頭條”回應稱只和網絡媒體合作 ,但不可否認的現實是,很多網站目前所發布的內容都非原創,而是來自一些傳統媒體。“今日頭條”若要轉載,就要看其是否得到原權利人的授權,而不能只以“合作網站”為擋箭牌。
而其所使用的“用戶回流”模式,也并不意味著就可以徹底免責。判斷新媒體公司是否侵權,需要綜合考慮多種情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國外的“避風港規則”,明確了網站的免責條件,比如:不“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侵權;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中直接獲益,等等。也就是說,突破了這些條件的任何一項,都有可能構成侵權。
當然,在“今日頭條”所引發的爭議中,也存在一種聲音,認為“時事新聞”,即傳統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不受我國現行《著作權法》(2010版)保護。的確,《著作權法》鼓勵創作和傳播,對于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更新及時的單純事實消息,通常不會加以限制。但是,這并不包括新聞綜述、新聞評論 、深度報道等具有獨創性且可以復制的新聞報道作品。
6月6日《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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