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小菊 實習生 代 瀟 報道
本報濟南4月30日訊 5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商標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
馳名商標”字樣不得再出現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也不可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馳名商標’其實并不是一項榮譽稱號,今后不允許出現在商業使用中是對其本質的一種回歸。”省工商局商標處處長王傳新說,“此次新規會涉及到一大批企業,這些年企業普遍將其榮譽化了,有部分企業擔心會對自身的品牌戰略產生影響,有點轉不過這個彎。”
“當企業、社會和政府對馳名商標的追捧超出了法律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然’空間時,認定和使用馳名商標出現了異化現象。”山東同成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表示。異化不僅體現在企業的推崇和費盡心思的追求上,還體現在很多地方政府對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加以重獎、將馳名商標擁有量當做展現政績的工具上。
“其實,新規有利于遏制權利濫用,更好實現馳名商標權人利益與其他商標權人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山東景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此前發布的通知,凡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仍可銷售,除此之外違規使用的將處10萬元罰款。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