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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垚烽 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禁止生產、經營者將“
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從1991年9月19日首批“中國馳名商標”誕生至今,“馳名商標”這一極具中國特色的商業評選已經走過 20多年。客觀地講,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早期階段,“馳名商標”的評選對于產品推廣、商標意識普及曾起到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時代的變遷,“馳名商標”評選的負面效應日漸凸顯。
一方面,作為市場的產物,企業商標是否“馳名”理應由消費者“用錢投票”,而不是行政官員說了算。行政主導的“馳名商標”評選,本身就是計劃思維的產物。更何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極少有商標能夠永遠“馳名”,想想當年首批“中國馳名商標”,而今安在哉?
另一方面,近些年,“馳名商標”的評選日漸異化為一個企業、中介、評選方各取所需的畸形產業鏈,淪為有關部門尋租斂財的工具。如此給錢就“馳名”的評選,不如取消了之。而且,一項桂冠如果不能印在產品上、打在廣告中,還有什么營銷價值?再聯系到近期政府力推簡政放權的改革大背景,取消“馳名商標”評選似乎已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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