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官印浩 通訊員 車玉娟) 為切實加強
地下管線設施保護,規范地下管線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應急搶修行為,提高工程建設質量,減少道路重復開挖,避免在建設中出現供水、供氣、供熱、排水等市政公用地下管線相互影響,減少爆管、斷裂和被破壞等事故的發生,保證地下管線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日前,記者了解到,
平度市出臺《關于加強地下管線設施保護的意見》,全面加強地下管線的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地下管線安全是城鎮正常穩定運行的基礎保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地下管線保護責任重大,尤其是地下燃氣管線和石油天然氣管道一旦出現問題極易釀成重大事故。
記者了解到,此次《意見》中明確規定,在城鎮公共區域范圍內,未經批準,嚴禁擅自開挖、
施工作業。確需開挖、施工作業的,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線權屬單位查詢相關地下管線情況。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三個工作日內就查詢內容出具書面反饋意見,提供相關圖紙資料或標明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和埋深,并對可能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提出保護范圍和技術要求,對不能確定地下管線具體位置的,應主動協商保護措施,必要時可聯系管線權屬單位的主管部門予以協調。同時,按照規定報鎮(街道、園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進行清理、開挖、施工作業前,各單位及人員應當與管線權屬單位研究制定保護措施,簽訂管線保護協議,未簽訂保護協議的不得施工;應提前書面通知涉及管線權屬單位和屬鎮(街道、園區)、管線主管部門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并現場形成文字記錄;在清理、開挖結束后,應在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監督人員的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及時回填。拆除工程在拆除前應提前書面通知管線權屬單位關停拆除范圍內現有管線,并簽訂協議,嚴禁未經批準拆除施工。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地下管線竣工圖等有關資料及時報市城建局備案。同時,地下管線工程應將管線竣工圖及管線注意事項說明提交給管線途經鎮(街道、園區)、村存檔。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各責任單位應按照職責權限,落實相關責任,認真研究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監管措施和安全監管責任,將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應急搶修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領導和具體人員,切實加強對地下管線的規范管理。各相關單位要相互配合,協同作業,形成合力,確保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運行。
記者了解到,為確保地下管線設施安全運行 ,建設單位應充分發揮工程建設的主體作用 ,認真履行職責;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地下管線設施保護方案,制定地下管線設施保護措施,明確責任人,消除地下管線設施安全隱患;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核地下管線設施保護方案,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地下管線設施保護措施,管線權屬單位應積極配合有關單位制訂地下管線設施保護方案及地下管線設施保護措施,安排專人進行監護;各鎮(街道、園區)應嚴格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肅落實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地下管線設施保護和宣傳工作,嚴禁轄區內擅自清理、開挖和施工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嚴肅依法查處施工、監理單位無資質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項目、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和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如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造成地下管線設施損壞的建設、施工、監理管線權所屬單位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收回《入平信用證》、暫停在平度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市政工程招投標及承攬建設工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如因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地下管線設施損壞的各鎮(街道、園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相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