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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海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四川南充中心醫院有一個規定,如果有家人在醫院做大手術,手術前家人必須先在無償獻血站獻800毫升血,再把獻血證拿到醫院里去證明,才能進行手術。之前長期獻血的證明都不行,必須是剛剛獻過的才算數,這樣做手術才能往前排,要不然就等個十天半月都不一定排上,并且要用高價血。醫生稱只是動員家屬獻血,鬧“血荒”所致。(4月16日《華西都市報》) 要做手術
先獻血,其實是很多醫院的常態做法,很多家屬在焦急的情況下無奈被迫獻血,媒體對此時有報道。為何會有這種荒唐做法?原來,我國《獻血法》第十五條規定: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并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正因有了互助獻血的法規,醫院就將其奉為“尚方寶劍”,“挾手術以令獻血”。
事實上,《獻血法》相關規定中所謂的互助獻血,也只是一種倡導、鼓勵措施,并不具備強制性。家屬獻不獻血本是自愿的事情,家屬不獻血就不給病人做手術,顯然違背了規定的本意。而醫院之所以將“倡導”變成“強制”,一是利用了患者及家屬法律知識匱乏,美其名曰“這是法律規定的”,法律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卻語焉不詳;二是利用了患者及家屬心手相牽、生死相依的感情“軟肋”,拿捏準了家屬不愿親人病情加重甚至走向死亡的心理;三是在手術臺上,完全是“醫生為刀俎,患者為魚肉”,面對要做手術先獻血,患者及家屬幾乎無法拒絕。
由此觀之,要做手術先獻血的荒唐要求,表現出一種明顯的“軟性脅迫”色彩,稱之為“趁術打劫”也毫不為過。這是對患者及家屬權益的嚴重侵犯,是對國家法律的惡意曲解。不管醫院是否存在所謂的“血荒”,都不能損害患者及家屬的利益,不能損害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如果因家屬不獻血就不給患者做手術,而導致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后果誰來承擔?
獻血本來是個善舉,發展到“挾手術以令獻血”的境地,讓人唏噓。近年來,為防止互助獻血從倡導變成強制,以及借互助獻血買賣血液等現象,有的地方已經暫停了親友互助獻血。如何修補互助獻血的強制缺陷和買賣血液漏洞,使之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是當下亟待破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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