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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易 潑糞、鳴槍、放藏獒……為了對抗廣場舞,各地奇招頻出。在多次交涉無果后,溫州市區新國光商住廣場的住戶們下了血本。他們花26萬元買來“高音炮”,和廣場舞音樂同時播放。一些廣場舞大媽實在受不了了,陸續打道回府。 這樣的新聞讓人心里很不是滋味。按說,大爺大媽們跳跳廣場舞,本來是熱愛生活的一種表現,在以往我們見此情景,常會浮現“夕陽無限好”等字眼,然而現在卻變成了噪音擾民的同義詞。城市中的靚麗一景,卻聲名狼藉,幾乎變成了“過街老鼠”,這是一種怎樣的諷刺?要知道,“廣場舞大媽”絕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群最具體的人,他們在家中也是令人尊敬的老父、老母,然而一到廣場上跳舞,卻儼然成為年輕人心中的“公害”。換位思考一下,假如其中有自家老人,你會情何以堪?其間巨大的錯位,不得不讓我們追問,是誰造成了今天的尷尬?
要知道,噪音問題一直都是有法可依的。根據2008年國家頒布的《城市區域噪聲標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的環境噪音最高限值是“晝間60dB(分貝)、夜間50dB”。一旦超標,環保部門就可以予以制止,乃至可以進行處罰。另外,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噪聲污染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根據《治安
管理處罰法》規定,制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經警告后不改正的,還要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法律條文歷歷在目,假如在最初,管理部門能及時發揮作用,見廣場舞一出現擾民問題,就進行勸阻,引導雙方進行協商,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很可能會將矛盾消弭于無形。然而事實上,就全國來看,執法部門卻一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得不說,正是因為管理的缺位,乃至無能,才致使廣場舞大媽與居民之間的矛盾愈漸尖銳,乃至演變為一場爭奪空間的大戰,陷入殘酷的互害格局之中。
當然,有人會說,相關部門也很無奈。因為,廣場舞一般都在非工作時段進行,監督起來有一定困難,而且跳舞的都是老人,即便有違法嫌疑,處罰起來也難免有所顧忌。輕了沒有效果,重了又難以落實,操作難度比較大。但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管理部門,有困難也不能一味地打太極、踢皮球,縱容和無視的結果就是問題會越來越嚴重,執法成本也會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是視而不見,只能讓矛盾全部轉嫁到廣場舞大媽和居民頭上。買得起高音炮的業主獲得了短暫的勝利,但買不起的人怎么辦?我們擔心的是,這樣一味姑息,最后的問題難道要交給警察來解決?
這里還要說的是,如果管理部門真的認為僅憑自己單方面力量,處理此類問題力不從心 ,就應該想辦法建立一種協調和對話機制。讓居民和廣場舞大媽重新坐在一起,充分協商。如果連這種工作都懶得做,就必須追究其失職的責任。因為這絕不是管理能力問題,而是赤裸裸的懶政。
還有,管理者有責任給市民提供更多的健身場所,那么多華麗麗的體育館、活動中心 ,花著納稅人的錢建起來,卻往往步步設限,讓老人連個跳舞的地方都沒有,這像話嗎?相關部門就不臉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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