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3月31日訊(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張小杰) 市民徐女士經過巖松裝飾公司在市北區萊州路的
工地時,突然被從高空墜落的腳手架
鋼管擊中,身體多處受傷,入市立醫院治療34天。出院后,徐女士將巖松裝飾公司告上法院。經過審理,市北法院判決巖松公司賠償徐女士2.85萬元。巖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記者了解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北法院一審查明,20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許,市民徐女士在經過市北區萊州路3號樓下時,巖松裝飾公司施工工地中發生鋼管墜落 ,正好擊中徐女士。徐女士身體多處受傷,被送往市立醫院,經診斷為頭外傷反應、頭皮撕脫傷、失血性休克、左側面神經額支損傷、牙挫傷、右側肋骨骨折。徐女士住院治療長達34天,巖松裝飾公司為其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但經過治療后,徐女士仍感覺渾身無力 、頭暈惡心,經過復查醫生告知仍需住院治療、進行整容手術。徐女士找到巖松公司要求繼續支付治療費用,但遭到拒絕,因此將巖松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五萬元。
市北法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在審理中,巖松公司辯稱徐女士肋骨骨折是舊傷,并非因鋼管擊中導致,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于是,申請法院進行醫療鑒定。經過鑒定,法院認為徐女士肋骨骨折與此次事故有關,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市北法院在綜合衡量徐女士主張賠償費用的基礎上,判決巖松公司賠償徐女士2.85萬元。
一審判決后,巖松公司表示不服,于2013年12月10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對一審判決予以依法改判。2014年2月19日,市中級法院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巖松公司指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徐女士右肋骨折并非因為鋼管擊中導致,因而無須賠償肋骨骨折治療費。另外,巖松公司認為在徐女士出院后并沒有醫囑記載需要進行護理,所以無須繼續支付徐女士出院后的護理費。
青島市中院認為,在一審判決中,醫療鑒定認為徐女士肋骨骨折與鋼管擊中有關,并且結合徐女士受傷過程以及病歷記載,能夠形成證據鏈,因此可判定肋骨骨折與巖松公司有關,巖松公司必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外,法院認為徐女士受傷時年齡較大,天氣寒冷,傷勢較重,巖松公司支付出院后的賠償費并無不妥,予以支持。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做出的巖松公司賠償2.85萬元的判決,駁回上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