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上可以查到不少擔保公司提供汽車貸款擔保業務。 本報記者 楊廣帥 攝
齊魯晚報3月13日訊(記者 陳之煥) 貸款40多萬元買車,因生意忙耽擱了兩天還款,沒想到車子被擔保公司強行扣押,還多交了兩萬多擔保費。日前,市民魯先生遇到煩心事,最終他以銀行未提醒為由,追回了這兩萬多元的擔保費。
“我在2012年年底貸款40多萬,買了輛道奇大公羊,年前有段時間挺忙,耽擱了兩天還款,誰想到擔保公司直接根據GPS定位找到了我的車,將車扣押。”魯先生告訴記者,今年1月,他由于忙生意沒有按照銀行規定的時間還款,結果第二天,他剛談完生意準備走,三個壯小伙就堵在車邊,稱是青島君泰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由于魯先生未按時還車貸要將車扣留,還款后可以放車。魯先生立馬給銀行打了個電話,確認銀行與擔保公司的關系,銀行工作人員回復:“我們和君泰擔保公司是合作關系,有擔保業務合作。”魯先生便將車交給了擔保公司,并與工作人員一起來到擔保公司交付了2.8萬元擔保費。“只要去把銀行貸款還清了,我們就可以把車與擔保費一起退還給你了。”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當場承諾。
第二天,魯先生到銀行將車貸還清,隨后來到擔保公司提車。提完車,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魯先生,根據合同,擔保公司要收兩天的擔保利息,最終只退還給魯先生7200元,剩下的兩萬多元作為擔保費扣除,并拿出擔保合同給魯先生看。“我根本記不起簽了擔保合同。”魯先生向銀行咨詢,并最終在自己的車貸合同里發現了一條:如發現不還款情況,可交由青島君泰擔保公司負責,詳細約定見《擔保合同》。
銀行給予魯先生的答復是,魯先生已經跟擔保公司簽訂合同,應按合同執行。而魯先生本人卻并未拿到銀行與擔保公司所謂的《擔保合同》,此外,他認為銀行在還款日期到來時并未作相應提醒與說明,所以銀行也有責任,應該歸還兩萬多元的擔保費。
經過兩個多月的協商,銀行與擔保公司退還了魯先生兩萬多元的擔保費。
專家說法
銀行應盡提醒義務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向東稱,銀行存在提醒義務,應提醒魯先生還款的時間與過期還款的后果。他提醒消費者,在車貸時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覺得不合適可以拒簽,千萬別像魯先生一樣稀里糊涂地簽訂合同。
[編輯: 朱貴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