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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 日前,全國政協委員、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徐德明接受記者專訪時稱,不動產登記的信息“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但登記后有利于保護個人產權。” 推進不動產信息登記,在目前來看,至少有三個好處,一是有利于有關部門準確地掌握房產信息,進行宏觀調控,也方便于今后房產稅的征收;二是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確保公眾的利益;三是有利于反腐敗,讓官員及其家屬不法獲得的房產曝光。
如果說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公民個人來決定,不愿意公開的就不公開,那么,毫無疑問,很多人會選擇不愿意公開,這里面包括幾乎所有潛在的貪官。那么,公眾就無從知道官員到底有多少套房產,而他擁有這些房產是否與他的合法收入成正比,那么,公眾就無從監督官員的財產,從而無法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那么,反腐敗力度就會大大地消減。如果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否公開由公眾集體決定,一種結果是不公開,這同樣不利于反腐;另一種結果是公眾集體決定公開,官員的房產是公開了,有利于反腐,但是,普通公民個人的信息卻也公開了,這就不利于保護他們的隱私。
在不動產信息是否公開上,關鍵在于區分兩種不同類型的人。一種是普通公民,他們的個人房產信息絕對是個人隱私,要嚴格保密,否則不利于他們日常的生活和交易,甚至還會招致犯罪分子的侵害。另一種是掌握一定公共權力并且具有一定級別的官員,本來,他們的房產信息也屬于個人隱私,需要保護,但問題在于,他們掌握了公共權力,而公共權力極容易用來個人牟取私利,其中房產就很可能是他們聚斂不法財產的產物,因此,對于掌握一定公共權力的官員而言,他們要犧牲一定的隱私,他們的房產信息必須公開。
因此,在公民不動產信息是否公開問題上,不宜以一句“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了事,而是必須兩條腿走路,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對于具有一定級別的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必須強制性公開,供公眾查詢,以促進反腐敗。另一方面,對于普通公民而言,則制定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不能因為公民在購房等環節登記了個人信息,就放棄對公民身份信息、房產信息等的保護,除非特殊情況,比如交易雙方要知道對方的信息或者司法機關憑法定手續進行查詢外,一律不得公布公民個人房產信息,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作者系檢察院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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