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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禁止自帶零食 遇到霸王條款要說"不"

2014-03-05 11:20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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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酒店謝絕自帶酒水”“一次性餐具1元”“請保管好您的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本卡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生活中 ,商家的各類“溫馨提示”隨處可見。殊不知 ,商家的這些“溫馨提示”背后卻隱藏著強制消費、或者將經營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等一系列問題。今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法對于上述令消費者詬病的“溫馨提示”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案例一KTV自帶零食被“謝絕”

  今年2月,回老家過年的張女士本想邀請久違的朋友一起去KTV熱鬧熱鬧,結果歌沒唱成反而生了一肚子的悶氣。起因是張女士約了幾個朋友去KTV唱歌,剛落座不久從包里拿出零食吃,被服務員撞見并阻止其食用自帶零食,要求從KTV內部超市購買。誰都知道那里的東西比外面貴幾倍,這簡直是強制消費!”受了窩囊氣的張女士歌也沒唱,要求收銀臺退還其預付兩小時的唱K消費共計300元,誰知KTV以已消費10分鐘以上算一個小時為由拒絕全額退款,只退還了另外一小時的150元。

  一怒之下張女士來到海洋城工商分局市場監管局投訴。“我沒有唱歌是因為KTV拒絕我自帶零食,為什么不能全額退款?”而該KTV負責人卻以“我們在店門口安放了指示牌,表明了謝絕自帶酒水、食品”為由拒付多收的150元。海洋城市場監管局相關工作人員在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后,確定經營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將案件定性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

  提醒謝絕自帶零食是強制消費

  據了解,《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KTV規定不能自帶零食,意思是消費者如要消費零食,只能購買KTV里提供的零食,而不能使用市場上購買的零食,帶有強制消費者購買該KTV商品的色彩,顯然是與以上兩部法律相違背的。經調解,KTV負責人退還了張女士150元現金并對張女士進行了精神賠償。

  案例二“最終解釋權”成擋箭牌  吉先生平時很喜歡唱歌,他于春節前在五蓮縣一家KTV辦理了一張會員卡,價值98元,KTV贈送給他一個宣傳冊子,里面有一張兩小時的歡唱劵。春節過后,吉先生攜其朋友一起去KTV時,卻被告知該卡沒有開通,過段時間開通后才能使用。

  2014年2月18日,吉先生再次來到該店,要求使用會員卡,卻遭到工作人員的拒絕,并稱最終解釋權歸KTV所有。吉先生不明白為何自己花錢辦的會員卡突然“失效”,無奈之下撥打了12315。

  五蓮縣工商局12315工作人員立即與消費者及KTV經營者取得了聯系。經調查了解,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經營者承諾該消費者持會員卡到KTV可以隨時使用消費,沒有時間限制,并對消費者表示了歉意,同時聲明會加強對KTV工作人員的管理。吉先生對協調結果十分滿意。

  提醒遇到霸王條款可投訴

  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食品)”、“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請求當地工商機關投訴舉報,確認“霸王條款”無效。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于商家從一開始就和消費者簽訂了一個不平等的合同,將自己置于一個強勢地位,一切自己說了算,鉆法律空子的同時也愚弄了消費者。工商人員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凡是遇到類似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為借口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家店家,不要忍氣吞聲,一定要及時投訴,最終解釋權絕不是一張隨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王牌。

  ■明白消費

  開瓶費、最低消費等條款均無效

  【名詞解釋】 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停車場以“溫馨提示”免責

  去年7月的一天,董先生在山海天某海水浴場的停車場,交納了10元停車費。洗完海澡后,董先生前往停車場開車時發現,左后側車窗被砸爛,雖沒丟失貴重財物,但卻花了他幾千元的車輛修補費。董先生找停車場負責人理論,但對方以提前做出“溫馨提示”為由拒不負責,最后董先生只得自認倒霉。

  “在指定停車場停放自行車 、電動車 、摩托車、轎車等各種車輛,但不作保管,車輛損毀、損壞或丟失以及車內物品丟失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停車場內這種看似溫馨的提示,無形中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像董先生這樣的遭遇,停車場方是需要負一定責任的,而所謂的“溫馨提示”,只不過是停車場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轉嫁給車主,免除了自身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據介紹,停車場供給消費者使用,負有一定的監管職責,有義務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車輛受損了,只要消費者能舉證證明,停車場管理方在監控設備、巡防、人員進出管理等環節存在過錯,那么停車場就該負有責任。

  警惕新類型霸王條款

  酒店強行收取開瓶費、規定最低消費、預付卡余額不退、溫馨提示等這些都是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格式合同霸王條款,新消法也明確了上述行為屬于不合法的霸王條款。餐飲機構常見的一次性碗筷收費、包間費等也都是不合法的。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的核心就是第二款,即如果格式條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就沒有法律效力。現代的消費方式眾多,新的消費需求會刺激新的消費供給,從實際操作角度而言只要違背公平、正義的格式條款,或者只要違背了上述格式條款的都無效。

  例如:電信運營商也有很多格式條款,家庭電話與寬帶捆綁收費,如網費欠費則停固定電話,收取滯納金、保號費等,還有家用電腦不能多用幾臺的限制,網速根本達不到。還有手機資費條款,利用格式條款借助技術手段進行強制交易。“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有以上的行為是無效的。

  通訊員 段麗麗  鄭青  王穎 記者 張永平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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