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2月26日訊 在擔任派出所所長期間,
韓某收受
聶磊等人
賄賂共16萬元。日前,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韓某犯受賄罪,判處其
有期徒刑10年。
據了解,韓某出生于1965年,曾任青島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轄區某派出所所長。因涉嫌受賄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后經城陽區人民檢察院向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11月22日,城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城陽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10年5月,韓某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聶磊、路凱、高津、姜元(均已判刑)等人人民幣共計16萬元,分別為其在經營場所監管、行政處罰監督 、刑事案件偵查等方面謀取利益。
城陽法院認為,韓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最終,城陽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審宣判后,韓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訴。韓某的辯護人表示,韓某所收受路凱、高津的人民幣11萬元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對此,市中院認為,認定個人受賄、單位受賄罪的關鍵問題是行為人收受賄賂時,系出于個人故意還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授權和同意。但是,根據庭審查證,韓某在沒有單位決策機構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收受了路凱、高津的11萬元,且收受上述款項后沒有交給單位,其行為符合個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此外,韓某辯護人還認為,韓某將個人受賄所得的款項為所在單位發放福利。對此,市中院認為,韓某將個人受賄所得的款項用于何種用途,并不影響對其個人受賄犯罪的認定。
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韓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日前,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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