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
聶磊執行了死刑。
根據青島中院公布的信息,聶磊,曾用名張瀧 、王鑫,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于山東省青島市,曾因犯搶劫罪被兩次判刑,因斗毆被勞動教養。1998年以來,聶磊以獄友、鄰居、親屬等關系,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被開除公職人員進入開辦的經濟實體,逐步形成以聶磊為組織、領導者的上百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聶磊公司”。
在聶磊統一組織、領導下,該組織開辦夜總會組織婦女進行賣淫活動、開設地下賭場,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同時,成立數十人的暴力犯罪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青島市部分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2年3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十項罪名,判處聶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聶磊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于2012年8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聶磊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對罪犯聶磊
執行死刑的命令。依照法律規定,2013年9月1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聶磊的親屬進行了臨刑會見。
◎案情回顧———
青島中院:聶磊罪行嚴重,雖認罪態度好不從輕處罰 2011年12月,備受公眾關注的“聶磊涉黑案”共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十余項罪名,在青島法院被陸續開庭審理。其中,以聶磊為首的32名被告人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膠州法院大法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1年12月20日清晨7時起,青島警方就動用了交警、巡警、特警、民警等多警種開始對膠州法院的外圍進行布控并施行交通管制。上午8時,首批受審的32名被告人被陸續帶上法庭。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以來,被告人聶磊、姜元、任昊等人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并以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開辦游戲場所等方式,聚斂了大量財富。公訴機關認為,聶磊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被告人家屬、被害人家屬以及其他群眾160余人旁聽了庭審過程。
2012年3月20日,“聶磊涉黑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有一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二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后,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范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后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系,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史殿霖系兩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主犯,犯故意傷害罪和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李巖犯組織賣淫罪和其他犯罪,且拒不認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嚴懲。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他分別被判處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據了解,此案的其余分案將于3月底前分別在青島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充當聶磊“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將另案審查處理。
聶磊不服一審上訴,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院核準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聶磊、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史殿霖、劉峰國、安俊宇、王健、王濱、馬成文、石剛、李方強、楊天施、王曉冬、宋振旗、王冬、張傳波、冷俊江、董杰共20人,以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孫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2012年3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十項罪名,判處聶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聶磊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6月1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膠州市對聶磊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妨害公務、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窩藏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社會各界群眾及部分被告人親屬參加了旁聽。
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圍繞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聶磊有關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聶磊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部分進行了法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就上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充分辯論。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或參與實施9起故意傷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毀損財物52000余元;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窩藏;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等,足見其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此外,按照有關規定,二審法院還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過審閱案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了審理。2012年8月20日,二審最終判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賠償的項目、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20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維持被告人聶磊死刑的裁定,并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聶磊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對罪犯聶磊執行死刑的命令。依照法律規定,2013年9月1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聶磊的親屬進行了臨刑會見。2013年9月1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聶磊執行了死刑。 本報記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