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聶某舉報浦發銀行福華支行行長劉某明搞
婚外戀,欺騙其感情。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副行長兼紀委書記張某則在2013年12月6日約見舉報人聶某,許諾“你提一個合理的(條件),我去和他說”。2014年1月26日,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劉某明補償25萬元人民幣,條件是聶某不再繼續舉報。
女子舉報行長稱被玩弄感情
舉報人聶某,上世紀70年代出生,自稱曾在房產公司上班。在多封寫給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材料中,聶某描述她于2006年在李某公司上班,因此結識了李某的同學———浦發銀行深圳分行福華支行行長劉某明。
聶某描述稱,劉某明現年已將近50歲,駕駛寶馬轎車,住香蜜湖高端房產。兩人系湖南同鄉。結識之初,兩人并未深交,但此后劉某明對其展開追逐,并自稱已離異,前妻出國。
聶某描述稱,兩人有深交是發生在2012年11月15日晚上。當晚,劉某明先后四次發短信約她到福田中信廣場某酒吧喝酒。酒醉之后,劉某明送她回家,趁機與她發生了性關系,許諾要對她負責。
聶某告訴記者,此后,兩人曾多次在她的住處發生性關系,也曾在梅林某快捷酒店開房。
聶某稱,兩人交往一個多月后,劉某明以在外應酬為由開始疏遠她。她自此展開調查,發現劉某明并未離異。聶某告訴記者,2012年年底,在她的追問之下,劉某明承認自己沒有離婚,但是承諾可以安排她到銀行上班,又許諾送她出國到新加坡 。但劉某明遲遲未兌現承諾,聶某稱自己被玩弄感情。
行長的妻子發來律師函
就在兩人發生糾紛之時,劉某明的妻子在2013年7月委托律師向她發了律師函,對她提出警告。聶某向記者提供了這份由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發出的律師函。在這份律師函中,劉某明的妻子稱,“你于2012年與劉某明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在劉某明向你提出終止這一關系后,你便開始向劉某明索要財物,被拒絕后,你竟以向劉某明家庭告發、向其工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檢舉與你的不正當關系相要挾,迫使其分三次向你給付‘
封口費’2.6萬元。此后,你又以出國務工為由再次向劉某明索要辦理出國費用約七萬元。上述事實有通話錄音以及轉賬憑單為證。”
律師函特別指出 ,聶某以散布劉某明隱私相威脅勒索錢財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勸聶某懸崖勒馬。律師函一出,聶某與劉某明徹底決裂。2013年7月,聶某開始向浦發銀行深圳分行舉報劉某明婚外戀。“舉報就是為了出一口氣,讓劉某明身敗名裂。”
舉報從2013年7月一直持續到當年年底。面對這一局面,劉某明在2013年10月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報案稱,遭遇敲詐勒索。
支付25萬元終結雙方糾紛
多方舉報起到效果,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在2013年年底采取了動作。2013年12月6日下午,劉某明的上級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副行長兼紀委書記張某,在浦發銀行深圳分行會議室約見聶某。張某明確表示,提一個方案,小范圍解決掉此事。解決之后,聶某不再繼續舉報,劉某明則不再騷擾聶某及其家屬。
聶某最終同意由對方提一個方案。據聶某介紹,談之后約一個月,浦發銀行深圳分行方面專門通知她到銀行,給了她一個信封,信封中裝了一份和解協議。
聶某告訴記者,她極為擔心,這是銀行聯合劉某明設下的陷阱,讓她簽下協議,固定證據,然后以敲詐勒索報案將其拘捕。
為了應對這一可能的后果,聶某聘請了律師。2014年1月26日下午,雙方在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劉某明本人并未出面,而是委托一名朋友出面,現場還有雙方的律師、福田派出所民警以及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員。
最終,協議約定,劉某明一次性支付25萬元終結雙方的糾紛。據悉,次日劉某明為此支付了25萬元人民幣。
銀行表示沒證據證明此事
記者隨后致電浦發銀行深圳分行相關負責人。相關負責人表示,聶某確實曾向該分行投訴劉某明違紀事宜,不過雙方各執一詞,劉某明本人并不承認此事,也沒有證據證明此事。事后,雙方自行進行了調解。記者致電劉某明本人,劉某明則表示,此事情是一場誤會,目前已經全部解決。記者還致電福田公安分局,該分局證實此事最終由雙方調解結案。那么聶某的做法,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深圳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方壯毅律師認為,情感問題產生的糾紛,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和解協議,以賠償息事寧人,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他個人認為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據《南方都市報》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