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會議應當規范簡樸、務實高效。精簡會議數量,可以用文件、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相近、時間靠近、參會人員重疊的會議,應當合并套開或者接續召開。嚴格控制會期和會議規模,壓減參會人員,不請與會議內容無關的單位和人員參會。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會議分類、會議審批、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報銷支付等規定。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控制預算規模,執行中不得突破。
嚴格會議審批,應當按程序報批的會議,必須提前向會議審批機關提交書面請示,申明開會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人數、所需經費等,經批準后組織召開。
第三十七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會議定點飯店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統一采購。黨政機關到定點飯店召開會議,應當在定點飯店協議價格以內結算費用。
應當優先安排使用內部會議室、禮堂等場所召開會議。參會人員以本地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外地召開。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十八條 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節約費用支出,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嚴格控制會議食宿和會場布置標準。住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嚴格控制菜品種類和數量,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安排宴請,不得上煙酒。會場不得擺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會議期間,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條 完善黨政機關會議費報銷制度,實行一會一結算。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通知、實際參會人員名單、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以及應報批會議的批復文件等憑證。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應當按程序報批的培訓,必須提前向培訓審批機關提出書面請示。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
財政部門會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明確培訓審批、培訓費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報銷支付等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舉辦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二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項目管理,從嚴掌握,總量控制,不得自行設置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舉辦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或變相收費,不準借舉辦活動亂發錢物或者組織公款旅游等活動。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四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并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借(占)用所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辦公用房;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采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嚴禁以下屬單位名義變相建設機關辦公用房。
嚴禁以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對于已有國家建設標準并列入專項規劃的技術業務用房項目,應當嚴格審批程序和權限,執行相關建設標準,不得超規模、超標準建設。對于建設標準規定建設內容中需設置的少量辦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辦公類用房,可以按標準建設,但不得擴大行政辦公類用房規?;蛘哂棉k公用房擠占業務用房,也不得在標準之外合并建設辦公用房。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符合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準占用土地,嚴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者攤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建設。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項目維修改造資金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經批準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規劃許可、用地批準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后開工建設。項目建設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強化概算管理,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新建、遷建、改擴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打破部門、系統界限,實行集中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發災害,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落實審批許可、評估論證、計劃編制、造價審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對新建、遷建、改擴建、維修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維修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裝修標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十八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使用調配、統一維修管理。省直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進行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并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從整合辦公用房資源中統籌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干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并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五十一條 制定和完善黨政機關資源消耗定額標準,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建立黨政機關資源消耗統計監測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目標責任管理,完成情況納入節約型機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控制資源消耗設施運行,推進既有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倡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開展節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
黨政機關應當帶頭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和節能環保辦公用品,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節能型辦公設備,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推廣應用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提高節能產品采購比重。
第五十三條 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黨政機關及其經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大型會議或者設立的臨時機構等所需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優先從現有資產中調劑使用,確需購買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報廢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應當按規定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五十四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信息資源整合和開發利用,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黨政機關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運營,降低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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