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明確審批責任,規范審批流程。設立差旅審批單,并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
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五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將應由個人負擔,超范圍、超標準的費用轉嫁給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 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出差,乘坐飛機不得乘坐商務艙和頭等艙,乘坐火車(動車、高鐵)不得乘坐商務座。出差人員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以選擇時,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嚴格按規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選擇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不得住套間。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者公務活動地點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必須按標準向接待單位繳納餐費。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總量的要求,堅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則,統籌安排、科學制定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把出國(境)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訪,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到境外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游,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第十八條 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從嚴制定領導干部境外培訓計劃,壓縮數量,優化結構,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和實效。
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凡屬國內培訓能解決問題的,不到境外培訓,地級市和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不得直接組織境外培訓。
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需要,優先考慮科學發展急需的重要崗位、關鍵崗位、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工作分工與所學專題密切相關的領導干部參加培訓。
建立團組出國(境)培訓情況跟蹤和評估機制,加強對培訓成果的總結和推廣。
第十九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管理,嚴格審核團組出訪任務的必要性和人員構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條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出國(境)經費先行審核和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境)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境)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境)團組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者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
出國(境)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公務接待經費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住宿費由接待對象支付。
接待對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者公務活動地點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黨政機關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第二十六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填寫接待清單,如實反映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簽,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審核報銷公務接待費支出,報銷憑證應當包括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財務票據和接待清單等。
第二十七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嚴禁承擔應由外賓自行承擔的費用。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外事接待開支標準、警衛工作規定,從嚴控制會見、宴請的規模和次數,盡量壓減陪同和工作人員數量。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用于上述設施或者場所建設。
第三十條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三十一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經鑒定達不到節能減排環保標準要求的,進行報廢處置;其他車輛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三十三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費用支出,降低運行成本。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三十五條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單車運行費用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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