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全國住房、社保、就業、戶籍等相關政策的不斷變化,以及部分投機分子搭車套提、騙提公積金現象日益突出。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過充分調研,結合業務實際,形成了新的《青島市住房
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4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在提取條件方面,根據原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圍,由直系親屬調整為職工本人及其配偶。職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許以該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具有產權的父母及子女)。新增了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提取情形。
另外,新規定將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將失業3年以上(含3年)改為2年,適當放寬失業人群提取條件。
在提取證明材料及提取額度方面,將原《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各類提取情形的細節性、操作性內容納入新制定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青島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僅保留一般性規定。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的規定。新增“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應無產權住房。租賃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新規定,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新增“醫療費用結算單”作為提取證明材料。提取申請人的全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醫療費用的自負部分。在提取程序方面,補充規定了還貸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請時限,即:“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最后申請提取時限不得超過貸款還清之日起1年。租賃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請提取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新增提取審核中止條款。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對特殊情形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職工違反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在該職工的個人賬戶信息中標注不良信息記錄,記入住房公積金誠信檔案,并將該職工信息通報其工作單位。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證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修訂后的辦法中明確了當借款申請金額超出計劃額度時,貸款申請辦理及貸款發放的時間和順序。當申請借款的金額超過月度(季度、年度)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允許借款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積金貸款開始發放時,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辦理審批手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執抵押權證后,根據資金計劃安排,辦理貸款發放手續。記者 李晨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