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1月22日消息 2012年8月份,王某(男)和張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確定戀愛關系不久,雙方便開始
同居,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間,張某懷孕并流產。確立關系后王某給張某家
彩禮錢18000元。之后二人感情破裂,王某提出分手,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彩禮錢。經審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二人雖然未結婚,但已同居,王某要求要回彩禮的訴求不予支持。
戀愛關系破裂女方拒退禮金 據了解,2012年8月份,31歲的王某和28歲的張某經人介紹相識,確定戀愛關系不久,雙方就開始了同居,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王某與母親一起到張某老家拜訪,期間,張某的家人向王某介紹了當地一些婚嫁習俗,男方應當給女方一些禮金,一般包括驗家費、彩禮(包括金耳環、金戒指、金項鏈)等。并寫了一份彩禮清單。
2012年10月12日,張某發現自己懷孕,在王某陪同下到醫院作了人流手術。2012年11月1日,在雙方親朋好友參加下,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王某給付張某部分彩禮款。此后,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2012年11月20日,王某通過手機短信提出與張某分手并要求返還彩禮款,張某拒絕退還。
女方:沒收過男方家禮金 開始,張某家并不承認收了彩禮,王某及其家人十分不滿,2013年2月3日,王某和妹妹到張某所經營的商店索要彩禮錢,交談期間雙方發生爭吵廝打。鄰居報警后雙方均被帶到派出所做了詢問筆錄。
2013年4月,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見面禮1880元、彩禮18880元、驗家費1999元、金首飾10200元,共計32959元。
對王某的說法,張某予以否認,“當時王某和他母親到我家時,我父母向他介紹了我們當地的一些婚嫁習俗,王某母親表示同意,說回去準備一下,定個日子就邀請我們去驗家,到時會將錢一起給我們。2012年11月,我與我父母去驗家,結果雙方發生爭執,不歡而散,王某也沒有按照約定給彩禮錢。”張某表說到。同時,張某向法庭出示了王某發送的兩條短信以證明是王某先提出分手。
后經法院調取派出所對雙方于2013年2月3日發生糾紛的調查筆錄,張某母親承認收到王某的彩禮款18000元。
男方:女方借婚姻為名斂財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和張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在2012年8月份確立戀愛關系后就開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間造成張某懷孕流產,且按照當地風俗,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雙方發生矛盾后,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約。由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上訴至
青島中院。
王某在上訴中稱,張某的真實目的是借婚姻為名來索取錢財,并在實際上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難。且一審判決認定王某在同居期間造成張某懷孕流產與事實不符,是張某自己主動吃打胎藥并去醫院流的產。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主張給付張某彩禮,張某否認,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且張某母親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承認收了彩禮錢,因此,法院認為,王某給付張某彩禮錢一萬八千元的的主張成立。關于一萬八千元的禮金應否返還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對應當返還彩禮的條件的規定,本案中王某和張某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認識后同居并造成張某懷孕流產,且王某無證據證明其現在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某要求返還禮金的請求不成立。 青島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鏈接:以下三種情況可要回禮金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應當返還彩禮的條件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關于該解釋第(三)項中的“給付人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判斷標準,是指給付人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時。同時根據審判實踐,雙方同居并導致女方懷孕流產的,彩禮可以不返還。
文/
王碩 通訊員/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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