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月9日訊(記者 郭玉華) 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
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已經啟用,舊版證明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通知稱,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后,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內容簽發,如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