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麗(化名)是一家保險公司的員工,在青島一家培訓公司參加培訓課程,通過課程來鍛煉意志。因課程沒有學完,部分學費在培訓公司,一直沒有結算。2012年7月,孫麗接到該家公司電話,讓其參加一次講課活動,用前面剩余的學費折抵門票,沒成想,這次活動給孫麗帶來了災難。
培訓公司的經理是李某,他邀請了廣州某文化公司老師來青講課,內容為“走火大會”,據悉,“走火大會”是一種潛能培訓的代名詞,具體是指,光著腳從高溫木炭上走過去。通過活動,激發參加培訓人員的潛能,克服恐懼心理。
2012年7月11日,孫麗來到嶗山區某酒店參加講課活動,課程完畢后,與其他
學員在老師帶領一起參加“走火大會”。但因酒店停車場內地面濕滑,孫麗不慎摔倒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經鑒定,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另外,在走火過程中,因地面濕滑還有多人摔倒。因就賠償問題,一直協商無果,于是,孫麗將培訓公司經理李某、廣州某文化公司及酒店告上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五十多萬元。
據悉,廣州某文化公司在濟南有代理商,而李某正準備與濟南代理商簽訂合同,從而招募學員,參加培訓課程。然而,李某還未簽訂合同,只是臨時招募學員,找幾個人參加課程。在走火過程中,廣州某文化公司也有工作人員組織包括孫麗在內的其他學員參與活動,同時,李某在本次活動中亦有盈利。法院認為,此次活動應由李某、廣州某文化公司共同承擔對孫麗的安全保障義務。
另外,在酒店停車場內舉辦走火大會,期間并未有酒店工作人員制止。然而,法院審理認為,酒店的停車場系用于停放車輛而非進行類似走火活動,青島某酒店在走火活動的過程中并未加以制止,對孫麗的受傷亦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孫麗本身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2013年10月,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李某及廣州某文化公司共同負擔孫麗損失的70%的賠償責任、青島某酒店負擔孫麗損失5%、孫麗自負25%。
對于孫麗要求的賠償費用,法院認定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及康復費等費用共計254740.3元。其中,應由李某、廣州某文化公司共同賠償孫麗178318.21元,青島某星級酒店賠償10237元。記者 于偉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