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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西流 近日,河南盲人李金生申請報名參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時,遭到教育部門拒絕。駐馬店市招辦稱,由于沒有盲文試卷,無法接受報名。對于這些答復,李金生難以接受:“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為啥不能享有?”(12月15日新華網(wǎng)) 10年前,李金生曾為盲人爭取到參加自學考試的權利;誰曾料到,10年后的今天,同為盲人的他,申請參加2014年
高考卻遭到拒絕。招生辦拒絕盲人參加高考的理由比較充分:“由于沒有盲文試卷,無法接受報名。”然而,李金生要求參加高考的理由更是鏗鏘有力:“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為啥不能享有?”孰是孰非,無疑給現(xiàn)行的高考制度出了一道難題。
事實上,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yè)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xié)助。當?shù)卣修k以“沒有盲文試卷,無法接受報名”等為由,拒絕盲人參加高考,顯然沒有認真執(zhí)行相關法律。從小處講,是對盲人群體的一種歧視,從大處講,人為制造了社會不公。
社會中有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中間有的聾啞,有的智障,有的視盲,但卻在人生的舞臺上變缺陷為優(yōu)勢,飽含激情地展露出多彩多姿的美:雖然雙目失明,卻能用明亮的歌喉,唱出美麗的旋律;雖然身處無聲的世界,卻能用肢體語言,將人們帶入“此地無聲勝有聲”的美境;雖然四肢殘缺,卻能憑借輪椅和拐杖的支撐舞出旋轉、跳躍、騰飛之美!
然而,教育是幫助殘疾人適應社會、自尊自強自立的第一步階梯,不應該給他們設置歧視性的門檻,而應給予政策尊重和制度關懷,為他們實現(xiàn)人生的理想打開綠色通道。因此,殘疾人求學,應該得到社會尊重;殘疾人參加高考,應該得到制度關愛。既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屬于國家級的升學考試,就應當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試卷或者電子試卷,以保障盲人的合法權益。參加高考是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教育部門就應當在報名、考試、錄取 、專業(yè)設置、教學、生活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為殘疾考生提供更多幫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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