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1月27日訊(記者 張永平 通訊員 張強 賈勝軍) 五一時買了
電視,半年后送貨,可是電視到貨沒幾天就出現
故障,只有聲音沒有圖像,消費者要求退換 ,可是商家卻認為,按照購買時的發票日期5月1日來算,電視只能維修不能退換。為此,消費者喊冤,早交錢晚到貨自己吃了大虧。東港消協認為,該事件中,發票開具之日不能作為三包生效日期,“三包憑證”是隨貨走,即應從電視機送貨、安裝之日起計算三包。
據了解,家住日照的張女士于今年5月1日去逛家電商場,先看一下電視品牌,等新房裝修好后買電視。商場導購員介紹說,立馬購買有惠民節能補貼,到5月31日就取消惠民節能補貼了。為了搭乘節能補貼末班車,本來想等新房裝修好再買電視的張女士,就花費5290元購買了某品牌的51寸電視一臺,并且同經銷商協商好,等新房裝修好再送貨安裝,經銷商表示同意。
10月29日,張女士要求經銷商送貨安裝。由于新房未入住,張女士只是偶爾去為新房通風時看一下電視,也沒有發現問題。11月12日晚上,張女士發現電視只有聲音沒有圖像。張女士于第二天聯系了經銷商。經銷商則讓張女士聯系該品牌的客服。經檢測,電視屬于質量問題。但客服看到發票日期是5月1日,表示只能維修,不能退換。無奈之下,張女士投訴至東港消協。
東港消協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聯系經銷商。經過調查了解,張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規定:三包有效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始。依據這一規定,經銷商的解釋確實不存在問題。但是這里也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細節:張女士雖為5月1日購機,但是送貨日期卻為10月29日。根據以上情況,東港消協認為,發票開具之日不能作為三包生效日期,“三包憑證”是隨貨走,即應從電視機送貨、安裝之日起計算三包。經調解,經銷商為張女士辦理了換貨。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