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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本報 10月30日A25版報道) 人們對美食的渴望從未停止過,而網絡購買方式又恰恰消除了地域限制 、選購時間等因素的影響。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多樣需求,越來越多的網站開始售賣食品。據調查,截至2013年5月 ,僅淘寶網食品店鋪就已接近 50萬家。然而,與傳統商業相比,網絡銷售食品的安全質量監管同樣有很大難度,準入門檻低、經營地點不固定、缺乏正規手續等因素,使得假冒偽劣和“三無”食品混雜其中,由此產生的消費糾紛案例屢屢出現。不過,與線下購物相比,
網購食品的維權更加困難。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明確,今后消費者網購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時,相關的交易平臺將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對消費者先行賠付。可以說,這項規定填補了對網購食品的法律監管空白。在簡單粗放的價格競爭下,各大電商一味地追逐利益,僅靠其行業自律,網購食品的質量安全很難得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對違法違規結果的事后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前懲戒很有必要,因為只有利用經濟手段牽制網購平臺,將所售商品質量與其自身利益直接掛鉤,才能倒逼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高準入門檻、重視食品安全。
其實,10月 25日通過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脈相承,前者是后者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具體運用。
不過,法律要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必須首先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可是,此處所指的“規定義務”究竟包括哪些,網購食品的質量問題界限何在,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網購食品交易平臺先行賠付,不能止于對新《消法》的簡單細化 ,還要致力于具體細則的優化 ,通過切實保障誠信交易,為網購食品的消費者帶來舒心和放心,促進食品電商領域長久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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