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
限定時間內單位未補繳社保費將被查賬 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最高罰款3倍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社保機構可強制扣費。記者昨日采訪了解到,人社部出臺《社會保險費申報
繳納管理規定》稱,如果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新規將從11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單位欠費將強制扣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據了解,如果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應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到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按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延期繳費不得超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并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逾期不繳罰款3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被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催繳社保需證據確鑿 島城的企業如果欠繳社保費,是否會被強制扣費。記者昨日采訪島城人社部門了解到,目前尚無強制扣費的規定,一旦遇到此類欠繳社保費的情況,如果證據確鑿將會及時下催繳的文書,限期補繳相應費用,如果牽涉到與勞動者的糾紛,須通過調查取證、勞動仲裁等程序,明確勞動關系后再要求補繳相關社保費。
根據我市目前規定,參保單位應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參保繳費申報,并于每月24日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按規定,用人單位因欠繳社會保險費而被依法征收的滯納金不得減免。對部分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按規定免收滯納金。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