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何利權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買方市場需求旺盛等問題,公安部正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執行好刑法第241條規定,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兒童、婦女行為的打擊力度研究出臺司法解釋,在嚴懲拐賣犯罪分子的同時 ,依法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并多策并舉集中整治買方市場。(本報9月28日 A20版報道) 猶記得2011年春節期間的“微博打拐”行動,公安部門、媒體、網友乃至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幾股力量匯集在一起,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強大的震懾力,也取得了較大的成效。但時至今日,拐賣兒童、婦女的犯罪行為依然猖狂,陜西省富平縣甚至出現令人震驚的“醫生拐賣嬰兒案”,而就在本月27日,公安部通報稱,河南、云南等11省區警方近日成功摧毀一特大拐賣兒童犯罪網絡,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賣兒童92名、被拐婦女2名……
值得注意的是,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屢禁不止,是以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保持高壓態勢為背景的。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五年徒刑為下限,以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為上限,法律對人販子的懲罰可謂嚴厲至極。然而 ,即使在如此嚴厲的懲戒機制之下,仍然有大量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驅使下以身試法,屢屢制造家庭悲劇與社會陣痛。
拐賣兒童、婦女犯罪之所以屢禁不止,關鍵原因在于法律在嚴懲賣方市場的同時,對買方市場卻網開一面。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想罰又輕罰、輕罰又有可能不罰的態度,極易給那些有強烈購買欲望的買方留下法律空子。全國人大代表周建元曾憂慮:“光打擊人販子,屬于治標不治本,因為收買者即使被迫送走第一個孩子,由于未得到法律的嚴厲懲戒,他完全可以有恃無恐地再通過人販子購買第二、第三個孩子,這樣,收買者就成了打拐的盲點。”收買者的需求往往刺激賣方市場的繁榮,因此,縱容一個收買者或許就會讓嚴懲十個拐賣者的成果毀于一旦。
在這樣的背景下,相關部門研究出臺司法解釋,為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提供法律依據,顯然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在筆者看來,這個司法解釋大可嚴厲一些,詳盡一些,徹底遏制買方市場的肆無忌憚,讓收買者沒有空子可鉆,一旦以身試法就必然受到法律嚴懲。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極其丑惡,不僅泯滅人性,更是對現代文明的羞辱,愿司法機關能夠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將買賣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都納入法律的約束之下。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