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到山莊就餐時,去菜園摘菜被看門狗咬傷;送哥哥出門,被拴在路邊的
藏獒咬成十級
傷殘。記者昨天了解到,黃島區法院近日發布了兩起被狗咬傷的案例,傷者都獲得了不同程度賠償。
案例一:
山莊摘菜被咬傷
去年7月21日,黃島市民
張某到
鄭某經營的生態園山莊就餐,見山莊的菜園里有很多蔬菜已成熟便去采摘,采摘過程中,鄭某飼養的獵犬見有人來園子"偷菜"便突然躥出將張某的腿部咬傷。后張某被送往醫院就診,共花費醫療費2601.29元。身體的傷雖然得到醫治,可張某經常做噩夢,整日精神恍惚。張某認為是鄭某對其飼養的動物管理不善,致其受傷,鄭某應承擔責任,后將鄭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張某訴稱:"鄭某曾告訴我可以去采摘蔬菜,誰知他的犬這么兇狠,把我當成偷菜者,我被咬傷鄭某應當承擔責任。"鄭某辯稱:"我的犬平時很乖,別人來采摘時也未被咬傷過,肯定是你挑逗它了,否則不會被咬。"當法庭要求鄭某提交有關張某存在重大過失的證據時,其并未提交。
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是因鄭某所飼養的犬將張某咬傷而引起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鄭某飼養的犬致人傷害,且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某的損失是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故張某的損失應當由鄭某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鄭某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3400余元。
案例二:
被藏獒咬成十級傷殘
黃島居民朱某從事水產養殖,
李某是他的表弟,在他這打工。李某養了一只藏獒,將它放在朱某的院子里養。在朱某養殖場北側,是
劉某的水產養殖中心,兩家僅有一條路之隔。2011年2月的一天,朱某有事外出,便將藏獒從院子牽出,拴在路北邊馬路的一個枯井邊上,而這口枯井距離劉某的養殖場門口很近。
當天中午,劉某的哥哥來看他,兩人聊完天后,劉某送哥哥出門。誰知拴在枯井邊的藏獒突然跳起,沖著劉某的胳膊就是一口。事后劉某被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后經鑒定,藏獒這一口造成了劉某十級傷殘。事后劉某找到朱某、李某索要醫藥費,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劉某將李某和朱某起訴至黃島區人民法院,要求他們賠償各種損失7.7萬余元。
法官審理認為,藏獒屬于烈性犬,也是禁養犬,朱某違反規定進行飼養,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李某同樣違反了禁養烈性犬的規定,也要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趙玉勛 通訊員 丁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