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15日訊(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李納) 公司將建筑垃圾傾倒至他人廠區,被人發現后把車扣了,王某帶人來理論,雙方發生沖突,混亂中,王某掏出手槍向陳某射擊,不料將自己人擊中,隨后潛逃 。2011年清網行動時,王某主動投案。日前,王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介紹,1971年出生的王某曾就職于青島某公司,事發時在該公司一處建筑工地承攬項目。2002年4月6日,公司一輛自卸車私將建筑垃圾傾倒至一石子廠附近時,被石子廠工人攔截并扣留。
當晚11時許,得知此事后,王某糾集陳某等五人至該石子廠要求放行車輛,遭到石子廠負責人劉某拒絕,雙方十余人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據劉某回憶:“當時我們一個工人喊了一句,對方兩個人過來就要打他。我正要去拉開時,王某朝天放了一槍 ,緊接著我就感覺槍觸到我頭部了,我下意識低頭躲避時,子彈擦過我擊中后面一個人頭部。”據了解,被擊中的是王某一伙的陳某。
見自家人受傷,王某大喊一聲“都別打了,打死人了”。緊接著,王某將陳某送至附近醫院,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王某跑到外地躲風頭。2011年,在清網行動中,王某主動回到青島投案。
法庭上,王某辯稱,槍支系死者陳某所有。“當時在陳某開了第一槍后,我上前阻攔陳某并將槍奪下,后在被他人擊打頭部的情況下扣動扳機,將陳某誤傷。”王某認為,自己不具有故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及主觀故意,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為還原事發經過,法庭上有10余名證人出庭作證。但因王某所述事實跟多位證人所言事實不符,法院并沒有采信王某的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經調查,王某明知在周圍有多人群毆,仍持槍向劉某射擊,對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主觀上屬間接故意,故該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法院認為,盡管王某能主動投案,但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同時,事發后王某主動對受害者家屬進行賠償,取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王某被判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不得假釋。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