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8月6日消息“維修更換下來的舊配件歸公司所有”、“消費者逾期不取即放棄該產品的所有權歸公司所有,一切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面對家用
電腦維修行業存在的多項
不公平格式
條款,青島市工商局、青島市消保委逐一進行了分析,幫助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維修電腦時,商家應保護消費者信息 消費者維修電腦時,很多商家無法保證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或保密信息進行保護。
對此,工商局認為:《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維修公司在提供維修服務時,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和保密信息。同時,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和保密信息還應當承擔保密的法定義務。維修公司這種做法,屬于免除自身的責任。
消保委點評:個人信息或保密信息是個人享有的進行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法律保護,如果受到侵犯,侵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建議消費者在維修家用電腦時,保留好維修記錄等相關證據,有條件的話,與維修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違約責任,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和保密信息。
維修電腦更換下的零部件,應該歸還消費者 維修過程中,維修公司會認為維修更換下來的舊配件歸公司所有。
對此,工商局分析稱:《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維修公司在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時,若收取的費用中已經包含了修理費和新配件的購置費用,卻仍然規定更換下的舊配件歸公司所有,這種做法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維修公司來講屬于不當得利,對消費者來講屬于加重責任。
消保委點評:家用電腦一經交付給消費者,其所有權即轉移至消費者,家用電腦上所有設備、零件當然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維修電腦所支付的費用包含兩部分:一是維修商提供技術服務的費用;二是所更換的新部件的購置費用。舊配件屬于消費者付費維修的一部分,根據《物權法》規定,消費者對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即更換下來的舊配件理應為消費者所有。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所有權。
維修過程中丟失數據,維修公司應負責 維修過程中,會出現丟失電腦數據的情況,維修公司的態度是:公司及其認證服務機構不負責賠償在使用或者維修過程中任何因數據丟失而導致的損失。
對此,工商局認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維修公司在提供服務時,除因不可抗力外,對消費者造成數據丟失而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維修公司訂立的免責條款,將應當由維修公司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免除了自身的責任,有悖于消費者送機維修的本意。這種單方面約束消費者的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消保委點評:首先,該條款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剝奪了消費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權利。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若因計算機維修單位的過錯而造成消費者所維修的電腦數據資料、程序等損壞或丟失的,計算機維修單位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需特別注意的是,在此類糾紛中,證據的收集是獲得賠償的關鍵,消費者索賠時應舉出確鑿的證據。
消費者逾期未取件,維修公司可收保管費 維修公司會對消費者取件時間有所限制,認為消費者逾期不取即放棄該產品的所有權歸公司所有,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對此,工商局點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除因不可抗力外,消費者逾期不能領取維修品的,維修公司可適當向消費者收取一定的保管費用,而不能把維修品的所有權直接歸公司所有。維修公司的做法,剝奪了消費者對于維修品的所有權,此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消保委點評:留置權具有法定性,債權人對留置物的處分應當嚴格遵從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規定,消費者因未支付維修費用,又長期不認領電腦,維修公司享有留置權。對留置物的處理,《擔保法》、《物權法》都有明確規定。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債務人在寬限期(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不少于兩個月)之后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
債權人享有留置權并不等同于擁有債務人物品的所有權。維修公司單方認定,消費者逾期不取即放棄該產品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根據,還涉嫌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財產。
液晶屏拒絕維修,維修公司需舉證 維修過程中,很多維修公司會以液晶顯示屏是易碎品為由,把外殼及顯示屏上出現明顯的磕碰、劃痕以及屏幕出現碎、裂痕跡,將視為外界因素造成損壞,不享受免費保修。
對此,工商局點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液晶顯示屏出現磕碰、劃痕以及屏幕出現碎、裂痕跡后,造成這些情況的原因有很多,除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壞以外,如:安裝送貨過程中出現磕碰、劃痕;產品質量問題出現的碎、裂痕跡等,維修公司仍然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繼續向消費者提供相應的修理、更換、退貨等服務。維修公司的這種做法,是私自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免除了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消保委點評:《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實行“三包”的十種情形,只有符合該十種情形之一的,維修公司才有可能免于履行“三包”義務。顯示屏作為家用電腦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三包”服務中的保修服務,維修公司理應對液晶顯示屏不屬于“三包”范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維修公司不能以顯示屏是易碎品作為抗辯理由,拒絕履行應盡的維修義務。
半島數字記者
王君莉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