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
2008年建勞動關系,最終獲賠2.3萬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認為王華提供了工作證以及
工資存折、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而城廂
街道辦未能提供有關證據支持其與王華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采信城廂街道辦的主張。法院認為,依據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因王華未與城廂街道辦簽訂勞動合同,所以雙方應為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認定在2008年之后雙方才算建立了勞動關系。據此,王華關于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雙倍工資請求合理。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城廂街道辦應支付的未帶薪年休假的工資為600余元,并應補發自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差額1.3萬余元以及經濟補償金2600余元。包括自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6800余元雙倍工資,王華總共獲得2.3萬余元的賠償,對于王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山東西政律師事務所于英春律師提醒勞動者,工作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根據所發工資對比工作地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防止權益受到侵害。
王華與城廂街道辦工資糾紛全過程 ●2000年2月—2011年1月
受萊陽市城廂街道辦招用,王華被安排到街道辦下轄的梨園社區
居委會工作。這么多年以來,王華每月的工資都只有300元 。
● 2011年10月
2011年1月底,王華辭職,這時,她準備用法律維護權益。王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訴主體有誤為由,對王華的申訴不予受理。
● 2012年9月
隨后,王華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狀告城廂街道辦,索賠包括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 4萬余元 ,萊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工資差額請求和經濟補償金等 ,未支持2008年1月至12月雙倍工資請求,王華最終獲賠 3.3萬余元。
●2013年4月
一審判決后,原 、被告均提起上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2008年1月至12月雙倍工資請求、部分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部分帶薪休假工資,王華獲賠2.3萬余元 。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