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記者 高文亮
因
工資長期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等原因,王華(化名)將老東家萊陽市城廂
街道辦事處告上法庭。6月17日,記者獲悉,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由城廂街道辦支付王華包括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3萬余元。王華從2000年2月起受萊陽市城廂街道辦事處招用,并于2011年1月離開工作崗位。這期間王華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每個月工資只有300元 。離職后,王華決定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城廂街道辦支付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勞動待遇。2012年9月,萊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城廂街道辦支付王華3.3萬余元。判決后,王華及城廂街道辦均提起上訴。
回憶從前
工作了十年多,每月工資僅三百元 家住萊陽的王華原是當地某企業職工,后一直待業在家 。2000年2月,王華找到了一份合適的工作。受萊陽市城廂街道辦事處( 以下簡稱城廂街道辦)的招用,王華被安排到街道辦下轄的梨園社區
居委會工作 。雖然工作簡單,但多是瑣碎事,干起來并不輕松。在漫長的工作歲月里,委屈王華都能忍,唯一讓她不能接受的是自己的工資。
據王華介紹,自2000年2月參加工作,到2011年1月底離開工作崗位,單位每月發給她的工資只有“可憐的”300元,且這一數字從來沒有變過。而根據記者從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的消息,2001年7月~2011年2月期間,萊陽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340元至760元不等。
雖然覺得委屈,但當時已經年近50歲的王華為了求一份穩定工作選擇了沉默。直到離職后,她才準備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王華認為,她每月300元的工資低于萊陽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且工作期間單位從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鑒于此,王華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城廂街道辦支付工資差額、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等勞動待遇。2011年10月,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以申訴主體有誤為由,對王華的申訴不予受理。
提起訴訟
不服裁決遂起訴,要求賠償四萬元 對于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的裁決,王華無法接受,遂立即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要求法院判令城廂街道辦支付自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低于最低工資的工資差額1.9萬余元。由于王華自工作之日起,街道辦方面始終未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王華請求法院判令城廂街道辦支付其自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雙倍工資6800余元。庭審中,王華又變更訴訟請求總額增至4萬余元。
為證明她與街道辦存在勞動關系,王華提交了城廂街道辦為其發放的工作證、工資存折等證據材料,工作證上標注有發證機關為城廂街道辦,且加蓋了街道辦公章。此外 ,王華還邀請曾與她一起在梨園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同事出庭作證。
面對王華提供的證據,城廂街道辦稱其在工作證上蓋章僅是為了證明王華所在單位是梨園社區居委會,并不能說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為,王華所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是街道辦安排到居委會工作的,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庭審中,城廂街道辦對王華的工作時間及工資未提交證據,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王華主張的2000年2月至2011年1月底,且應認定城廂街道辦未安排王華帶薪休假。
一審判決
對結果均有異議,原被告一起上訴 根據萊陽市歷年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王華自2001年7月起的工資,均未達到最低標準,據此法院認為,城廂街道辦應向王華支付工資差額,經統計為2.3萬余元。王華在訴訟請求中主張的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雙倍工資因超過時效,法院未予支持。按照王華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至2009年其應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休假,2010年應享受每年10天的帶薪休假,但城廂街道辦均未安排帶薪休假,應向她支付未休假的工資差額1600余元。
法院認為,王華要求城廂街道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因王華工作超過十年半以上不足十一年,應計算十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8300余元。
2012年9月,萊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萊陽市城廂街道辦支付王華包括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共計3.3萬余元。王華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對判決結果均有異議,并提起上訴。原告王華認為,她主張的自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雙倍工資并未超過時效,一審判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而對于法院認定的她每年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時間也存在錯誤。而城廂街道辦則認為,他們并未與王華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