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6月17日訊(記者 單俊楠) 職校學生一旦在實習期間遭遇人身意外事故或工傷,如果沒有事先投保險,便可能無法獲得賠付。為了解決這一問題,6月17日,山東省教育廳下發通知,宣布從2013年秋季學期起在全省職業院校實施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個人最高賠付限額達到70萬元。將嚴禁向學生收取保險費用。
山東省教育廳明確規定此次實施范圍為山東省范圍內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以及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本科院校,涵蓋了各類職校學生。保險期間為1年,每年9月1日零時起至次年8月31日24時止,學校必須在每年的 10月31日前完成實習責任保險的投保、續保工作。
山東省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行保險經紀人制度。山東省職業院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協調小組聘請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山東省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保險經紀人,具體負責:協助保險公司完成保費收繳與出單工作;代表被保險人利益,參與事故調查 、定損和賠償協商工作;配合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職業學校開展實習責任保險及相關風險管理知識培訓工作等。
根據山東省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內,因遭受下列13種情形的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或死亡,可以獲得相應賠償:在實習工作時間和實習工作場所內,因實習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傷害;從事與實習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傷害;因履行實習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因實習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實習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在往返于實習單位和學校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在實習工作時間和實習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意外傷害;由于火災、爆炸、中毒、高空物體墜落受到意外傷害;實習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被保險人未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因從事診療、護理實習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傳染病的 ;在被保險人提供或管理的場所就餐時發生食物中毒的 ;學生實習期間遭綁架、失蹤或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職業院校學費中列支 ;學校與企業達成協議的由企業支付。嚴禁向學生收取保險費用。
“青島已經對實行職校學生
實習險進行了長時間調研,在省里有關文件出臺以后,我們已經在研究如何落實,肯定將會根據省里要求進行實施。”市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青島中職學生有12萬,高職學生有8萬,總共有20萬
職校生,青島具體如何對這一龐大群體進行投保還需要出臺實施細則,但肯定會在今年秋季前完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