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電信運營商應落實手機實名制
王洪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必須注意以下幾方面,謹防上當受騙。
首先,市民要端正自己的觀念,不能存有僥幸心理,防止個人信息外泄。另外,不法分子通過軟件可以任意設置來電號碼,不要輕易相信來電顯示號碼。接到要求匯款的電話或短信時,一定要提高警惕。
其次,在一些短信息實在難辨真偽時最好咨詢本地運營商的客服電話和警方,或及時與家人、朋友進行溝通 ,一旦掉進詐騙陷阱,一定要立即報案。
此外,王洪波也認為,作為電信運營商應當做好手機和網絡的實名制工作,“每一個號碼都能實名的話,一旦有人撥打詐騙電話或者是發送詐騙短信,都可以通過該號碼找到相應的責任人,這樣的話此類詐騙案件也會相應減少。”
■律師
明確法律責任才能遏制犯罪源頭
5月13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 他說,近年來,我國電話短信詐騙犯罪呈現嚴峻趨勢,短信詐騙內容包括涉嫌洗錢、包裹涉毒、刑事案件 、法院傳票等,當事人一旦回撥電話,詐騙組織成員即冒充工商、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工作人員,通過對話進行心理暗示,一步步誘騙受害人落入陷阱。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此,張寶清律師說,由于刑法中關于詐騙罪的主體只限定于自然人,而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才負刑事責任。因此,盡管有司法解釋,仍然無法追究電信運營商的刑事責任,也就無法從源頭上制止和減少電信詐騙案件的發生。只有明確電信運營商的法律責任,才能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電信詐騙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詐騙團伙利用短信平臺向不特定的手機用戶發出用于實施詐騙的短信,電信運營商需要對這些短信進行處理后才能送達相關用戶。從這一點上看,作為電信運營商,放任詐騙集團危害后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對如此大規模的手機短信詐騙,電信運營商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張寶清律師認為。
文/記者 徐新東 劉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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