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部網站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得超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
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政府全資或社會組織、個人捐建公路禁收通行費;裝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等可免交通行費;交通主管部門或各省份批準執行搶險救災的車輛,免交通行費。
對于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對于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貸款、有償集資款總額、融資成本、償還債務的期限、當地
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對于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總額、融資成本、合理回報、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對于還貸、經營期滿后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應當根據養護及運營管理成本確定。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根據交通流量、當地物價指數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予以調整。
該意見稿明確,非收費公路的發展資金由公共財政承擔;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發展資金除公共財政投入外,可利用社會融資方式籌集,通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償還。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同時,意見稿還擬增加規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費的車輛和假冒鮮活農產品運輸蓄意逃交通行費的車輛,應當補交通行費,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應交
票款。
意見稿擬規定,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通行費收支以及養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等信息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公路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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