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圣祥
實行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迎來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首次提交審議。根據這一草案,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本報4月24日A26版報道) 自2009年正式啟動修訂程序以來,經過漫長而反復的博弈程序,消法修正草案終于提交人大審議,并且亮點頗多。不過,這么長時間才提交審議,里面的利益沖突特別是既得利益阻撓之甚可見一斑。這固然凸顯了新消法的來之不易,但也注定了其只能是妥協的產物。
就懲罰性賠償條款而言,新消法只是將原來的“假一賠二”提高到了“假一賠三”,懲罰幅度不僅仍舊很低,而且還封了頂。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賠十”,在新消法里卻銳減成了“假一賠三”,這不得不說是一種倒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新消法理當跟上食品安全法的步伐。更何況,懲罰性賠償本就應該是
上不封頂的。
“假一賠二”也好,“假一賠三”也罷,除非大宗商品,否則普通消費者“較真”的成本,仍要遠遠大于可能獲得的賠償,于是大部分人都習慣了自認倒霉,缺少維權和監督的動力。同樣,公益訴訟人士和相關組織的積極性也無法真正調動起來,于是對欺詐消費者的惡劣行為,很少有來自社會的制約。這不僅造就了產品標準“內低外高”、產品價格“內高外低”等不公平現象,更讓商家從心底里不重視中國的消費者。
我們常說要罰得無良商家傾家蕩產,其實罰永遠不可能讓無良商家傾家蕩產,唯有消費者都有維權意識,并且有上不封頂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無良商家才會思量一番敢不敢忽悠消費者。食品安全也好,其他消費也罷,一方面需要更高品質的監管,但另一方面更需要消費者積極維權。而后者的關鍵就在于,面對現實的成本與收益問題,法律要以上不封頂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支持消費者勇敢維權。否則消費者手里沒了利器,商家就不會真正尊重消費者,我們的消費環境就不可能自動誠信起來。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