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手記
毀林事件屢禁不止亟待加強法律意識
今年本市將山頭公園綠化列入到以“迎辦世園會 建設生態城大干300天”為主題的市容環境十大整治行動。自去年以來,嶗山區連續實施了海爾路等8條道路的綠化工程,栽植喬灌木5.2萬株。下一步,嶗山區還將加快推進園林綠化水平提升行動 。但是我們不能一邊植樹一邊毀綠,動輒整個山頭被燒禿、砍禿,這種損失將是難以補救的。
“我們不忍心山體再遭破壞,這可是我們城市的綠肺呀,我們每一口呼吸都和這些青山有關系。”采訪中游客楊先生說,現在保護山林已經成為我們的共識,山體被破壞后不能再生,毀壞的代價是巨大的。
“把樹毀壞了,就應該再重新栽種上,黃島就有這樣的例子。”2008年4月份,黃島港頭劉社區的一位居民上山上為母親上墳,當時他用打火機點燃燒紙,因為風力比較大引發大火,這場大火共造成19.93公頃的林地被燒毀,15萬余株黑松被燒死,經濟損失達130萬余元,案發后這位居民表示愿意發動親朋好友在毀林區植樹,最大限度彌補損失,隨后黃島法院責令這位居民三年緩刑期內植活2萬棵黑松。
記者調查中發現,毀綠事件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因素還是意識問題,從管理者到毀壞山林者都亟待加強法律意識,對于破壞山林者應該加大處罰力度。
記者查閱《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的法規了解到,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對于燒荒毀林的懲罰也是有法可依的。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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