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4月4日訊(記者 李保光) 青島金湖熱力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某某,因
貪污450余萬元,日前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介紹,2005年5月,劉某某開始擔任青島金湖熱力公司(性質為國有企業)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各項工作。然而,剛剛走馬上任6個月,他便違反了當時“由建委統一收取供熱配套費”的相關規定,私自向用熱單位加收“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截至2007年6月,劉某某先后向青島國華置業有限公司、青島海納房地產開發公司、青島華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東金羚置業有限公司收取供熱配套費人民幣743.97萬元。而且在沒有經過單位集體研究的情況下,私自指使公司財務負責人戚某某將所有款項,以青島金湖熱力公司的名義另行開戶存放,設立賬外資金。
后因青島金湖熱力公司連年虧損,2007年底,經過有關單位批復,同意對青島金湖熱力公司進行改制。根據劉某某的供述,在公司改制過程中,劉某某以“公司要改制了,這筆賬外資金要用于改制后的公司使用”為由,指使戚某某向評估、審計部門隱瞞了 743.97萬元賬外資金,導致這部分資金未被計算在內。此外,據有關部門調查,在公司改制完成之前,劉某某安排戚某某從該賬外資金中,拿出300萬元用于購買煤炭,用于公司生產經營;而后,又讓戚某某從該賬外資金中拿出20萬元存入青島金湖熱力公司的小金庫,用于該公司的日常費用。
2009年1月 24日,青島金湖熱力公司改制完成,被告人劉某某和另外7人,共同出資10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成立青島金湖熱力有限公司,其中劉某某出資人民幣51萬元,占51%的股份,擔任青島金湖熱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改制完成時,該賬外資金共有人民幣454萬余元,并被法院認定為其貪污數額。案發后,青島金湖熱力有限公司向嶗山區人民檢察院退繳全部贓款。
去年8月,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國有公司改制過程中故意隱匿公司財產,轉為個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但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退繳贓款,法院認為可對被告人劉某某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規定,劉某某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此外,被告人戚某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明知國有公司要改制為職工個人出資入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仍在公司改制過程中,向審計、評估機構隱瞞賬外資金的存在,幫助被告人劉某某隱匿國有公司財產,故其行為亦構成貪污罪。但鑒于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并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系自首,法院依法對其免除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劉某某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